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5期)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23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60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李丽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向诸暨市李丽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15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75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孔美芳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向诸暨市孔美芳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16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125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124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陈宅高进梅食品店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暨市陈宅高进梅食品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9日向诸暨市陈宅高进梅食品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511、FC2404051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157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159的猕猴桃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智琳水果店经营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戊唑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暨市智琳水果店经营的猕猴桃,氯吡脲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向诸暨市智琳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640、FC2404064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小台芒、猕猴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五、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002730978的盐焗南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恒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盐焗南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3日向诸暨市恒旺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J20240320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作销案处理。
六、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002731132的原味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飞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原味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向诸暨市飞泰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J20240322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味瓜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6.4元;2、罚款15000元。
七、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199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镜书文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螺丝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15日向诸暨市镜书文蔬菜经营部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98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罚款3000元。
八、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93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浩涵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向诸暨市浩涵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24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九、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097的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蕊狄水果店经营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向诸暨市蕊狄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25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002731656的打手瓜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阮市镇金沙炒货厂生产的打手瓜子,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8日向诸暨市阮市镇金沙炒货厂直接送达了编号SPJ20240346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作销案处理。
十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191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玉姣水果店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噻嗪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6日向诸暨市玉姣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80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175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志东水果商店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8日向诸暨市志东水果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79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三、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002731377的开口松子(松子王)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东悦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开口松子(松子王),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29日向诸暨东悦农产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J20240338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于未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因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336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子庆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4月30日向诸暨市子庆食品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138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3000元。
十五、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244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小赵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6日向诸暨市小赵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1186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六、抽样编号为GZJ24330000002731651的红薯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弘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薯片,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8日向诸暨弘义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2024153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50元;2、罚款65000元。
十七、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233的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洪宇食品商行经营的白芷,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9日向诸暨市洪宇食品商行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098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5元;2、罚款5000元。
十八、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251的雪菜核查处置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249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恒益蔬菜店经营的雪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诸暨市恒益蔬菜店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8日向诸暨市恒益蔬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1231、FC2404121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雪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十九、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308的山药核查处置情况;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311的芒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璜山店经营的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璜山店经营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7日、5月14日分别向浙江万风超市有限公司诸暨璜山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1374、FC2404137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十、抽样编号为XBJ24330681310031306的酸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鼎龙新餐饮有限公司经营的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10日向诸暨市鼎龙新餐饮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FC2404139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酸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十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0600002732409ZX的A级-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四季果园水果店经营的A级-香蕉,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14日向诸暨市四季果园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N202400107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A级-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9.94元;2、罚款3000元。
二十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0600002732414ZX的国产香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木木水果店经营的国产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14日向诸暨市木木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CN20240011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国产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二十三、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2355的白萝卜核查处置情况;抽样编号为SBJ24330600300532349的食用玉米淀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美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白萝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浙江美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食用玉米淀粉,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4年5月14日向浙江美膳央厨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SPAS202400073、SPAS20240007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玉米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属于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于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