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5/2024-158665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市科技局 成文日期: 2024-07-12

关于组织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2 1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各镇乡(街道):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和《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高新〔2024〕135号)等文件精神,为组织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1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1-2023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3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3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3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3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及程序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自主编写完成申报材料。同时填写《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表》(附件1),交所属镇街汇总。

(二)企业申报

2024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企业须分别于7月20日、8月15日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完成高企申报。省级分别于8月份、9月份安排评审;对未通过评审的,9月底前统一组织复评;对未通过复评且符合条件的,10月份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三)镇街汇总

各镇乡(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初审,汇总《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表》(附件1)、《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附件2)并签字盖章,分别于7月20日、8月15日前上报至市科技局,按照净增数不超过下达指标任务25%的数量择优推荐,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汇总表》之外的申报企业,市协调小组将不予受理。

(四)高企协调小组审核

市协调小组于7月31日、8月31日前通过“科技企业成长在线”治理端驾驶舱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进行形式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加强诚信承诺管理,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认定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4年当年获得,且须与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有关联;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三)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五)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主管部门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说明材料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工作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已列入2024年镇乡(街道)综合考核,各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同时,要提前规划,抓紧建立2025年高企培育库,加强申报指导和协调。要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相关工作的函》精神,严把推荐初审关,尽可能从企业规模、知识产权储备与产品关联度、产业领域、成长性、社会贡献度等方面筛选推荐申报企业,原则上须达到规上占比70%以上,复评企业参加率85%以上,确保申报工作质量。

(二)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管理数字化改革,实现全生命周期电子化管理,高企申报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要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获悉申报信息、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熟知申报要求。

(三)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联动,完善高企申报审核协调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的形式审查,严把企业质量关。加强与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查。2024 年浙江省符合资质条件的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数字化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证明材料。

(五)要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浙政发〔2024〕4号)要求,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惠企税收政策落实,让企业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税务部门每年需向协调小组及时提供上年政策落实情况,以便科学分析决策。

(六)要加强高企申报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全过程监察,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电话:0575-89089595

附件:1.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推荐申报表.docx

          2.2024年高新技术推荐申报汇总表.docx


诸暨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