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海不服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傅某海信访事项的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4-07-02 15:1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122号

申请人:傅某海。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纪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傅某海信访事项的答复》,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1×1年×月招工进诸暨某总厂(改制后为诸暨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1×6年×月×日,因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辞退,申请人收到了诸暨某总厂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作辞退处理的决定》的文件(详见证据1)。但在去年×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申请人当年是被企业作为除名处理的,并向申请人出示了诸暨某总厂于同年同月同日以同一文号印发的文件——《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见证据2),因该文件未送达申请人,对此申请人完全不知情。但被申请人却依据此文件,将申请人的工作时间认定为从1992年1月起开始计算。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复核申请,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书面复函,认为因申请人提交的辞退文件无法确认其有效性,故不能作为认定连续工龄的依据。申请人认为,诸暨某总厂作为诸暨市的地方国有企业,有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民主监督机制,其在同一天以相同文号针对申请人印发两份不同内容的文件,系企业内部管理环节存在错误导致。在同时存在两个不同内容文件的情况下,应当以申请人实际收到并知晓的文件为准,否则就是对申请人知情权与申请复议权的严重侵犯。由诸暨某总厂改制后成立的诸暨某实业有限公司也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当年是因辞退离厂(见证据3)。关于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号)中明确:“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但被申请人在审核申请人工龄时未将申请人被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导致对申请人的连续工龄计算错误,严重影响申请人养老保险待遇,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申请人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仍不予纠正。为此,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涉案书面复函,确认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1年10月,据此对申请人的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进行重新审核确认。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连续工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傅某海,男,1×2年×月出生,1×1年×月毕业于某学校,同年×月进入某厂(因系某院校学生部分时间段有重叠),1×2年×月诸暨某总厂任命其为双绉车间副主任,1×6年×月×日被诸暨某总厂作除名处理。2×2年×月,傅某海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审批过程中,其主张诸暨某总厂未对其作除名处理,而是辞退处理,并出示了《关于对傅某海作辞退处理的决定》。但比对档案资料中的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和同时期其他人员的处理决定,被申请人发现无论是在行文格式和规范性上,傅某海提供的决定文书均存在较大瑕疵,真实性存疑,故仍按照档案资料予以认定。2023年3月,傅某海书面申请对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进行重新复核,但是未提供证明原档案资料无效的证据,虽在2023年2月由现诸暨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了证明,但因资料于近日形成,仍应以原始档案为准。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进行了答复,但实际并未影响傅某海的实体权益。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傅某海累计缴费年限认定适用规定正确。《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号)规定,“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号)明确,“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鉴于傅某海被除名的事实,被申请人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92年1月起计算,累计缴费年限30年11个月,累计缴费年限认定准确。三、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真实性、有效性存疑。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诸暨某总厂的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的文件,并未送达到其本人,对该份文件不知情。被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处置时应当将相应决定送达劳动者,但并未要求用人单位将送达情况抄送劳动部门或者进行存档,档案中也并不存在辞退文书的送达资料。根据浙劳社老〔2002〕×号《关于认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退休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原则上应以本人档案中历来填写的自传、简历和干审结论等材料和组织上保存的历史资料为主要依据。”因年久时长,相关事实确实难以核查,而现有资料难以推翻原抄送存档之决定文书。依照现有之材料,实难认定傅某海连续工龄起始时间为1981年10月。综上,请求依法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傅某海,1×2年×月出生,1×1年×月进入诸暨某厂参加工作,1×2年×月被任命为诸暨某总厂双绉车间副主任。2×2年×月,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过程中向被申请人出示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辞退处理的决定》,主张其系被作辞退处理。被申请人调取档案资料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审核后认为应当以其调取的档案资料中傅某海系被作除名为准,认定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92年1月起计算,累计缴费年限30年11个月,并于2022年12月起向申请人发放养老金。2023年3月,申请人通过信访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复核其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问题,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傅某海信访事项的答复》,告知其根据社保档案系统中查询到的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对其作参加工作时间从1992年1月起计算,累计缴费年限30年11个月的认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关于对傅某海辞退处理的决定、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诸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证明、关于傅某海信访事项的答复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关于傅某海信访事项的答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关于对傅某海辞退处理的决定、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诸暨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傅某海个人履历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当以申请人系被除名还是被辞退来认定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号)规定,“职工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按下列办法处理:在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被除名的,除名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实际缴费年限也可以合并计算。”《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号)明确,“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其存档资料中的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认定申请人系被除名的事实,从而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1992年1月起计算,累计缴费年限30年11个月,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申请人虽提交了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作辞退处理的决定》以及诸暨某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但尚不足以推翻存档资料中诸丝印(1996)×号《关于对傅某海等叁人作除名处理的决定》所载明的事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关于傅某海信访事项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