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君请求责令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恢复、补发其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141号
申请人:陈某君。
被申请人: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章颖,主任。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恢复、补发其养老保险待遇,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6年6月期间,经村两委会讨论并公示,将申请人列入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经某村、某镇、国土局、财政局审批,申请人缴纳了10000元费用后参加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2016年7月25日,申请人又向社保局交了90587.5元费用办理了退休。2021年7月开始,社保局突然停发了申请人的待遇,咨询的时候答复是某镇政府发函要求停的,一直停到现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暂停的行为后,一直没有动静,不但导致申请人不能享受职工养老待遇,也造成申请人不能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严重损害申请人利益。申请人的被征地农民是2016年7月办下来的,到2021年7月已经有5年时间了,这么长时间政府部门都正常发下来了,说明是认可的,再说这么多政府部门都审批过,突然之间停发,申请人认为没有道理。某镇政府当时跟申请人表态,村两委会给申请人的指标是违反纪律的,但是没有说是违法的,申请人被征地农民都是正规审批的,合法合规,故要求恢复。如果不给申请人恢复待遇,要求某镇政府和社保局承担2016年7月开始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损失,并赔偿精神损失和利息损失。请求恢复并补发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暂停陈某君待遇符合规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核实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号):“属于违规领取的,要‘先停、再查、后追’”。2021年6月8日,诸暨市某镇人民政府致函被申请人,认为陈某君违规占用参保名额,并要求被申请人停止发放陈某君的养老金,并办理相关退保手续。故陈某君已被某镇政府认定为属于违规参保,适用上述暂停的规定。因诸暨市某镇人民政府一直未作出撤销陈某君被征地农民资格的行政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致函某镇人民政府,要求某镇人民政府提供撤销陈某君等人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相关凭证。收到此函后,某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因此,一直处于核查过程中,无法恢复陈某君待遇。二、陈某君要求恢复待遇发放已超过复议时效。待遇停发日期:2021年6月8日,陈某君于2023年6月提出行政复议已超过复议时效。综上,请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申请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于当年7月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1年6月8日,诸暨市某镇人民政府致函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申请人等3人存在违规占用参保名额的问题,请求对申请人在内的3人停止养老金发放,并办理退保手续。2021年7月起,被申请人停发了申请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人于2021年8月前后获知其养老保险待遇被停发。至2023年6月1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恢复、补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审批表、诸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清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轨申报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退职)审批表、诸暨市社会保险收费凭证、养老保险领款通知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某镇政府致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某镇政府函等、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自2021年8月前后知晓其养老保险待遇被停发,直至2023年6月14日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一年,且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正当理由,其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