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4-158893 |
发布机构: | 市人力社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7-25 |
主办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关于诸暨市第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答复
刘维国(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社保领域纠纷的建议(第10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前,我国企业职工实行的是企业退休保障制度,个人不缴费,退休后由企业发放职工退休金。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开始推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对于制度改革之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有企业或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之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为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可以让那些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就已经为社会作出贡献的退休人士,得到应有的回报。这既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的关怀,也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和谐稳定。您(们)关于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社保领域纠纷的建议,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为我们推进相关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们)的建议,进一步做好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一是完善认定标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特别是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制定更具操作性的认定细则,减少争议。
二是加强档案管理。加强对职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已经遗失的档案资料,尽量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查找和补充,以便于为职工提供准确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依据。
三是加强培训和指导。对于负责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工作人员,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也将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工作。
四是建立健全申诉和复核机制。为了保障公众的权益,建立健全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申诉和复核机制。当公众对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通过申诉和复核途径寻求解决。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加大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公众了解相关政策和认定方法,提高公众的政策认知度和参与度。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是涉及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大事。相信通过不断改革和完善,我们一定能够构建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感谢您(们)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