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4-15905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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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7-25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4〕21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24-0008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规划区或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调整的,征收范围同步调整。
三、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四、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缴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征收标准
根据我市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我市具体征收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六、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明确免缴口径、认定方法、减免办理程序,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填报《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附件2),经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建设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各相关行业主管单位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结果由市建设局报送市财政局。
七、信息共享
建设、财政、民政、教体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八、监督管理
财政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九、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8月25日起施行。2024年6月12日至施行之日所发生的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事项,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的要求参照本《通知》执行,以上时间节点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准。
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21〕55号)文件同步废止。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 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易地扶贫搬迁项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上述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国务院相关部门所有。
附件2
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填报时间:
申请单位 (盖章) |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供地方式 | 规划许可证号 | ||
出让公告时间 | |||
总建筑面积m2 | |||
住宅面积m2 | 非住宅面积m2 | ||
应征收金额(住宅部分55元/m2,非住宅部分100元/m2): ¥ 大写: | |||
要求减免金额 | ¥ 大写: | ||
申请理由 | |||
行业主管 单位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 经办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执收单位 审批意见 (加盖公章) |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费用收讫完毕后一份市建设局留存、一份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