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7-31 17:3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工业用地有机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12号)

三、意见征求情况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4年5月7日完成市发改局等11个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收到意见9条,采纳4条;2024年4月30日至5月14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有关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一)工作原则

1、突出重点,精准管控。

2、规范运作,有序推进。

3、平等协商,保护权益。

(二)实施方式

分政府主导实施和原用地单位自主实施两种。

(三)适用范围

1、政府主导实施有机更新的项目,应具备成片开发利用条件,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因城市或集镇规划、产业平台发展规划等重大规划实施,或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需要的;

(2)因落实重大项目需要的;

(3)因落实“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或对禁止类、淘汰类产业项目整治等需要的;

(4)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政府明确需要实施的其他情形的。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或暂缓实施有机更新:

(1)土地及相关产权权属不清晰、存在权属争议或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的;

(2)存在土壤污染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修复的;

(3)存在其他不宜实施情形的。

2、原用地单位自主申请实施的,应严格按照“零增地技改”等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实施。

(四)实施程序

1、政府主导实施有机更新的,按核查审批-实施收储-实施更新的程序实施

2、原用地单位自主申请实施的,严格按照“零增地技改”等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8月23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赵  辉(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徐露霞(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99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