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1 11: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定背景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自1997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征以来,对促进全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2024年度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为规范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根据历史缘由和国家现行制度规定,制定了本《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房〔1997〕209号、〔1997〕财综66号)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三、意见征集情况

2024年6月12日至6月21日,市建设局牵头向共向63个部门(单位)和23个镇乡(街道)征求意见,收到各单位反馈意见6条。经研判,其中2条已采纳,其余4条未被采纳,不予采纳的理由已向相关单位作出说明。

2024年6月12日至6月22日,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

四、主要内容

(一)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谁?

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因城市规划区或国土空间规划中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动态调整的,征收范围同步调整。

(二)城市配套费由谁征收?

由市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三)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具体征收标准为:住宅55元/平方米;非住宅100元/平方米。

(四)减免程序如何办理?

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缴款义务人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填报《诸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并报项目的行业主管单位出具审核意见后审批。

五、实施时间

自2024年8月25日开始实施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第一解读人:赵益均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陈国江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0727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