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24-15937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24-08-13 |
关于调整诸暨市海亮高级中学等三所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13 16: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海亮教育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学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浙发改价格〔2020〕18号)和《诸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诸发改价〔2022〕9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就诸暨市海亮高级中学等三所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调整诸暨市海亮高级中学、诸暨市海亮实验中学、诸暨市海亮艺术中学等三所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学费标准。
二、学校高中段学历教育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期39000元,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在上浮不超过5%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执行前书面报市发改局、市教体局备案。
三、以上学费标准自2024年秋季新生入学起执行。学费标准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现在校学生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至毕业离校时止。
四、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调整收费公示内容,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同时做好宣传解释,确保学费标准调整平稳有序。
五、本批复未及事项按照《诸暨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诸暨市教育体育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