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诸暨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废止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14 16: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文件废止背景

因《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22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部分内容在《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废止《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22号)。

二、废止后管理依据

该文件废止后,关于物业保修金交纳、使用、退还等按照《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等规定执行。

三、内容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物业保修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9〕22号)予以废止。

四、实施时间

自2024年8月10日起实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第一解读人:赵益均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李浩翔  诸暨市房地产管理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575-8726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