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诸暨市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6 16:4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我市城市发展品质、民生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在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不规范等问题逐渐突显,已经影响到了我市的秩序和城市环境。为进一步规范市政设施、小区改造、管网铺设等施工建设项目管理,严格临时占道流程审批,特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意见征集情况

市综合执法局起草《诸暨市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管理办法(试行)》初稿,并于6月9日按程序书面征求市公安局等13个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6条意见,均已采纳。

2023年6月6日至6月16日通过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建成区城市化管理区域(暨阳街道、陶朱街道、浣东街道城市化管理区域),主要包括区域内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等行为的规范审批、批后监管和完工验收。同时,明确了城市道路的概念主要包括车行道、人行道、路面边缘至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公共区域、公共广场、绿化带,以及路肩、道路两侧边坡边沟等附属设施。

(二)审批管理

明确了两方面审批事项:一是对城市道路(公路)进行临时开挖的行为;二是在城市道路(公路)堆物堆料、设置广告标志等临时占用的行为。

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申请主体,一是需在城市道路(公路)进行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主体。二是需在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由管线单位作为申请主体。三是需在大型商超、写字楼等周边公共区域(红线范围内)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管理单位作为申请主体。四是沿街商铺需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由经营主体作为申请主体。

审批流程规定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申请人需在开发区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应当依法向市政务服务办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申请手续;二是申请人需在城市建成区内东三环、双金线、十诸线、03省道东复线、三联线等公路穿越城市路段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应当依法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三是申请人需在上述区域外的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的,应当依法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四是临时占用、施工开挖城市道路(公路)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相关牵头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即时联系市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办理审批手续;五是管线单位需依附于城市道路(公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现场踏勘。

(三)批后监管

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申请人应在临时占用、施工开挖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检查验收;二是市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城市道路(公路)临时占用、开挖施工的日常巡查;三是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移交及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即时查处;四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公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开挖。

(四)部门职责

规定了市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开发委及城管办的职责内容。

五、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镇乡(街道)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道路(公路)的临时占用、施工开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综合执法局

第一解读人:陈军涛(诸暨市综合执法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杨王成(城市管理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909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