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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诸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公告

2024-09-25 09: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医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确定评估细则的通知》(浙医保发〔2021〕46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1〕59号)、《关于公布 2024 年全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计划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2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3号)、《关于印发<绍兴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评估规程>的通知》(绍市医保中心〔20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度诸暨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4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

二、申请方式

1、医药机构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具体路径为: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药店搜索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选择绍兴市—诸暨市,按系统提示要求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将生成办件单号(具体操作步骤见附件)。

      2、医药机构应在10月8日8:30至10月12日17:00期间完成申请,并通过邮箱(zhenglimuyu@126.com)提交电子版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送至诸暨市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一楼北105室)。

      三、定点规划

(一)医疗机构

1、拟新增数量:不超过34家。其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设立的中医诊所、中医( 综合)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不纳入 2024 年规划数。

2、区域规划:定点医疗机构新增不作区域数量规定,经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按得分从高到低纳入拟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若得分相同,按核心指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纳入;若核心指标总得分仍相同,予以一并纳入。

(二)零售药店

1、拟新增数量:不超过19家。

2、区域规划

定点零售药店区域规划分以下两种情况:

(1)目前辖区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岭北镇、同山镇、陈宅镇,优先新增1家。相关辖区内申报的零售药店综合评定得分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得分最高的纳入;若得分相同,由核心指标总得分高者纳入,若核心指标总得分仍相同,则一并纳入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最高分的零售药店因故未能纳入定点的,由第二名递补,以此类推。

相关辖区范围内无零售药店申报或经评定无符合定点要求的,相应名额并入规划(2)。因相同得分增加名额的,规划(2)名额相应减少。

(2)辖区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镇乡优先新增后剩余的名额,不作区域数量规定,经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按得分从高到低纳入拟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名单;若得分相同,按核心指标得分由高到低纳入;若核心指标得分仍相同,予以一并纳入。

四、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定点申报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诊所备案凭证》颁发之日在2024年7月7日(含)之前)。

2.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盲人医疗按摩所应配备持有中国残联核发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事医疗按摩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3名(含)以上,按摩床10张(含)以上,服务场所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上。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零售药店定点申报条件

1.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且在证照有效期内,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租用商场、超市门面开设的药店,必须具备独立《营业执照》,且财务独立,医疗保险参保独立)。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3个月以上(《药品经营许可证》颁发之日在2024年7月7日(含)之前)。

3.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执业药师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药师须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

4.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5.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6.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7.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8.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予受理情形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健康体检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

2.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的;

3.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4.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5.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6.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医疗机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因医疗服务行为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未满1年的;

9.近2年内有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诊室外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

10.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 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

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3.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

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有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及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评估表(完成自评)。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文本。

4.与医保有关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提供)。

7.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不动产权证书、营业用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9.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原件。

10.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清单、药品及价格清单,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清单。

(二)零售药店:

1.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及绍兴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评估表(完成自评)。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经营分析报告(含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

8.零售药店营业场所用房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用房的应提供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不动产权证书、营业用房)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9.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连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备注:定点医药机构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7日17点前。

七、政策咨询

现场咨询地址:诸暨市暨东路58号市公共服务中心一楼北105室。联系电话:0575-87598875。

请医药机构及时加入钉钉群,方便政策法规及申报办理流程等咨询,进群时请备注医药机构名称、姓名及联系电话,钉钉群二维码如下:

                零售药店群                                             医疗机构群

        


附件:1.医疗机构申报资料

          2.零售药店申报资料


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5日


附件1:医疗机构申报资料.rar

附件2:零售药店申报资料.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