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光不服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所作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4-09-30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182号

申请人:邱某光。

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政府暨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慎杰,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所作信访答复,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所作涉案信访答复称,经调查,申请人户在册农业人口4人(邱某仁、楼某珍、邱某光、吕某),非农业户口1人(邱某仪)。目前在某村共有一处房产,户主为邱某仁,为两层沙混房,占地面积65.86平方米,建筑面积131.72平方米。在2014年住房困难户审核时,未审核申请人女儿邱某仪非农的户口性质,后及时纠正。目前,根据上级单位关于住房困难户审核要求,申请人户按照“直系统筹、按户归集”原则,未满足“人均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农户”要求,不符合住房困难户要求,即不能享受住房困难户相关指标。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户在册户口5人,住宅一处,落地面积65.86平方米(土地证),两层沙混房。65.86/5=13.17平方米,符合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三代人同住,理应老早解决,但是被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落实。二、2014年申请人户进入诸暨市某街道住房困难户数据,直到2023年仍未落实住房困难问题。涉案信访答复称由于邱某仪(14岁儿童)非农户口性质而不能算住房人口,但其前后对住房困难户的说法不一致,办事不严谨,前后矛盾。三、2013年前申请人是非农(读大学迁出),女儿出生报户跟申请人故为非农。2013年非转农时说政策规定申请人女儿不能随迁回农村户口。综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纳入住房困难户数据库后在一直没有指标的情况向被申请人要求一个说法,被申请人针对其反映的问题作出了×处理意见。被申请人认为该处理意见是根据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网提出的信访而作出,实质上属于信访回复,不具有终结性和强制性,不属于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信访回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信访回复不服的,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退一步讲,即使复议机关可以受理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与事实不符,应予以驳回。经调查,申请人户在册农业人口4人(邱某仁、楼某珍、邱某光、吕某),非农业户口1人(邱某仪)。目前在某村共有一处房产,户主为邱某仁,为两层沙混房,占地面积65.86平方米,建筑面积131.72平方米。邱某仁于2014年被纳入住房困难户的数据库,但是一直没有指标,需要等待。经当面沟通,申请人执意要求入库并要求建房指标,对已告知说明的政策不满意。结合实际房屋建筑面积与人口现状,目前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为131.72平方米,按4个人口计(根据要求邱某仪不符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纳入计算范围)人均建筑面积或人均宅基地,均不符合条件。根据上级单位关于住房困难户审核要求,申请人户按照“直系统筹、按户归集”原则,未满足“人均农村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或人均宅基地不足15平方米的农户”要求,不符合住房困难户要求,即不能享受住房困难户相关指标。在2017年街道审核困难户时,在册农业户口4人(邱某仁、楼某珍、申请人、胡某),非农业户口1人(邱某仪),其中胡某为申请人前妻,认定为不符合予以否决,当年即告知相关政策条件及审核结果。关于邱某仪非农业户口问题,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申请人在公安部门申报女儿户籍选择户口性质时,选择了非农业户口,按现户籍政策已不能变更。对于申请人户提出现有住房目前拆翻改建相关规划也不符合道路规划要求,在2016年关于对街道×号信访交办单的调查回复中已说明。申请人信访反映的问题均不符合政策要求,经多次沟通无效仍不认可。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6月27日向某市信访局反映:其是诸暨市某街道某村的村民,2014年被纳入住房困难户,2017年拨打12345后,被申请人有答复,表示申请人户已经被纳入住房困难户的数据库,但是一直没有指标,需要等待。现在已经过了那么多年,指标一直没有下来。诉求:请部门核实告知给申请人一个具体的说法(希望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作出答复,告知申请人其不符合住房困难户要求,不能享受住房困难户相关指标。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一条意见规定,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故本案中,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所作的信访答复申请行政复议,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该申请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