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真请求责令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准其退役军人军龄并为其出具《诸暨市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

2024-09-30 16:0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184号

申请人:吴某真。

被申请人: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寿培松,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核准其退役军人军龄并为其出具《诸暨市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9日对申请人所作的《关于要求确认军龄的回复》载明:一、经核对申请人本人提供的转业军人证明书,并向有关单位查询申请人的退役军人档案,申请人的转业安置地为诸暨,系退役军人身份无误。因申请人户籍非诸暨市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无法为申请人建档立卡并发放全国统一制发、统一编号的优待证(优待证上已注明军龄年限)。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九条对服现役的时间和退出现役的时间在批准上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八条对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作了规定,军龄及服现役年限的应用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国家在法律法规上已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可持军队提供的退役证明(如转业军人证明书上已证明入伍时间和退出现役时间)到相关单位办理军龄具体应用业务。申请人所申请的确认军龄事项不在被申请人的办理职责范围。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给转业军人证明书的转业军人,于1×2年× 月在某省某市应征入伍,服役于原某军区司令部直属门诊部保健室,1×5年×月随夫转业至某市某医院。申请人于1×8年×月获准去某特别行政区工作、生活。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务院人社部41号令回诸暨市后在办证中心申报获准颁发“港澳居民居住证”,公民身份证号码×。国务院人社部41号令有关条例适用于申请人。2023年6月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核准退役军人军龄,要求就1×2年×月至1×5年×月共计×年×个月出具《诸暨市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持有的“港澳居民居住证”与“国内公民身份证”不相符,无理要求申请人必须有现今的“户口簿”。不可理喻,更难以接受的是怀疑申请人妥善保存三十年之久盖有国家国防部(国徽)公务章的转业军人证明书是假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没有条文具体列明退役军人身份军龄认定要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出具证明。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引用、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文件错误,不负责任推诿,不为退役军人服务,不履行主体职责;(二)被申请人行政履职行为明显不当;(三)主要证据不足,与主要事实不符,完全没有法律概念,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审视处理申请人的诉求。综上,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为其出具《诸暨市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涉案《关于要求确认军龄的回复》的过程。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委托其丈夫周某荣向申请人提交下列资料:1.委托书1份1页;2.申请书1份1页;3.介绍信复印件1份2页;4.转业军人证明书复印件1份2页;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吴某真,诸暨县公安局1×7年×月×日签发有效期限20年);6.结婚证复印件2份2页;7.户口簿复印件1份5页;8.港澳居民居住证复印件2份2页,要求被申请人出具退出现役(兵龄)×年×个月的申请表(退役军人基本养老金申报)。被申请人收资料后,确认申请人系退役军人(转业干部),转业安置地为诸暨,现户籍非诸暨市内。同时告知周某荣被申请人将于7个工作日内书面给予回复。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涉案《关于要求确认军龄的回复》,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邮寄送达给周某荣。二、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一)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军龄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1.对军龄(服现役年限)起止年限认定的标准在法律上已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军官退出现役的批准权限与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相同。”2.现行法律法规对军龄(服现役年限)的应用范围已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条规定“退役军人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退役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依法合并计算。”《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3.被申请人不是服现役批准机关,也不是退伍批准机关。申请人系军队转业干部,其档案由市委组织部保管,被申请人依照职责只保管退役士兵的档案;审查申请人的军龄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也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责。(二)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来讲,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级部门均未发文明确军转干部类型的退役军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来确认军龄并应用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申请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可持军队提供的退役证明(如转业军人证明上已注明入伍时间和退出现役的时间)申报参加,到社保部门办理具体业务。2023年7月3日,市社保局已从被申请人处取得从市委组织部复印的申请人入伍、转业相关档案,并表示被申请人可不出具军龄确认证明。(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曾为其丈夫周某荣出具军龄确认证明,故也应为其确认军龄。被申请人认为,当时为周某荣出具军龄确认仅仅是出于便民目的,并非法定义务。从诸人社信访复字〔2021〕×号处理意见书和诸政复〔2021〕×号《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来看,市政府维持了诸暨市某局作出的“无法为周某荣办理军转干部复职改办退休手续”的处理意见。然周某荣与申请人的情况一致,故被申请人认为,如再为申请人出具军龄确认证明,不但起不到便民作用,反而增加了公民负担,浪费了行政资源。综上,被申请人并无在诸暨市某局制作的《诸暨市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上为申请人确认军龄的法定义务,社保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掌握的资料,对申请人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金申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关于要求确认军龄的回复》具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2日,申请人委托其丈夫周某荣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为其出具“退出现役(军龄)×年×个月的申报表(退役军人基本养老金申报)”。2023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涉案《关于要求确认军龄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确认军龄事项不在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内。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港澳居民居住证、申请书、委托书、关于要求确认军龄的回复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必须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而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被申请人承担着确认退役军人军龄并出具《诸暨市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的职责,故申请人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