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某虎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诸暨市某百货商行不予立案的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255号
申请人:寿某虎。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诸暨市某百货商行不予立案的处理行为,向本机关提交网上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收到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6日购买一瓶葡萄酒后发现该产品有问题,涉嫌走私假冒,于是在2023年8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软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该问题,案件号为×,中途被申请人从未联系过举报人也未要举报人提供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9日以未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草草地下定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行政执法单位,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进行调查取证,而是想方设法包庇违法商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就应当立案调查。综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答复申请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接到申请人在全国 12315平台上的举报,举报事宜经审查后对位于诸暨市某街道某路×号的诸暨市某百货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中发现被举报人货架上的进口酒都有中文标签,故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23年9月1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上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诸暨市某百货商行销售的洋酒没有中文标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条款,要求依法罚款。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随即展开调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发现被举报人货架上销售的进口酒均有中文标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9月1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截图、举报产品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全国12315平台系统截图、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举报处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接到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相关调查,于2023年9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9月19日将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经过调查后对被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应追究被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责任的复议请求,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