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请求责令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4-09-30 16: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258号

申请人:孙某甲。

被申请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辉,局长。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原某村某加工厂处孙某乙户在由其妻子孙某红出面审批的拆翻建手续及代表授权的会议记录均不存在的情况下,继续翻建三楼(提供现场照片)。申请人多次向市长热线举报未果,被申请人没有作出任何行政行为。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被申请人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涉案建房行为发生在某线外,不在城市规划区内,被申请人没有法定的查处职责。二、被申请人没有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住宅的法定职责。农村村民违法建住宅的查处职责在农业农村部门。综上,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认为被申请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履行拆除案外人孙某乙户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故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故本案被申请人依法并不负有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于法无据。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