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青不服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举报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事项不予立案处理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4-09-30 16: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313号

申请人:冯某青。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举报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事项不予立案的处理行为,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0月16日收到后,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购买了商品“螺丝刀”,收到的该产品外包装没有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必须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执行标准、合格证、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等,上述要求缺少其中之一,均可视为“三无产品”。希望被申请人予以处罚,并且没收其违法所得,不得包庇。发现该问题后,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了“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违法售卖三无产品。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却没有第一时间查处,反而不予立案。请求核查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合规。综上,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责令依法立案查处,并在法定限期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接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材料后,于2023年9月7日对举报情况进行了核查,对被举报人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取了相关证据等。经核实,现场未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螺丝刀”,针对被举报人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上销售的“螺丝刀”无中文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被举报人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改正,该公司已于2023年9月18日改正了上述行为,被申请人遂于2023年9月18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9月22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告知了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行为系对申请人举报履行程序上的告知,该回复对申请人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且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所作出的处理结果,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也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9月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称其在被举报人浙江某管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上购买的“螺丝刀”外包装无中文标签标识、生产厂家、合格证以及执行标准,属三无产品,希望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展开相关调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提取企业营业执照。被申请人在被举报人经营场所现场未发现销售的涉案“螺丝刀”产品。2023年9月12日,被申请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在拼多多店铺上销售“螺丝刀”无标签标识的行为。被举报人于2023年9月18日改正上述行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订单详情、商品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营业执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情况说明、产品合格证、现场照片、举报单及其流转信息时间轴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进行了相关调查,于2023年9月12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涉案产品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行为。被举报人于2023年9月18日改正上述行为,被申请人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9月22日将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履行了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其处理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在经过调查后对被举报人所作的处理决定,并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也不会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