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林不服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作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318号
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赵辉,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所作《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编号:×),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依法延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载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的关于要求核实某镇某路×号土地权属问题等相关事项,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1.关于出让时东南角有个小房子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问题。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12年8月11日根据某镇人民政府函告要求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拍卖出让某镇×号地块,公开出让资料中明确地块征地红线内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拆迁工作由某镇政府负责处置。2012年8月31日,傅某达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于2012年10月16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交付协议》,双方约定出让地块以现状交地。2013年7月,傅某达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地块进行了开发建设,目前建设已完成。针对反映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事宜,经核实,该建筑物位于出让地块内的东南角,现状为一层平房,占地面积为29平方米。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31日针对出让范围内建筑物未拆除事宜告知某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处置。2.关于反映土地证面积减少了300多的问题。经调查,2012年10月,傅某达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 1240.8平方米(证号:诸暨国用[2012]第 ×号。证书记事栏提示:本宗地按规划图所示确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需办理重次登记)。2015年,工程竣工,傅某达申请换发土地证书,现状325平方米为道路等公共用地,换发土地证根据实际用地面积915.8平方米予以核发。3.关于反映500多平方业主共有共享面积说是只登记不发证,登记到哪里了档案里查不到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该宗地内其余538.6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属全体业主共有。在原土地证档案中已明确记载“18.5.3分完注销。剩余538.6平方米为全体业主共有”。如对上述意见不服,申请人可于60日内向诸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人称,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所作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2012年10月竞拍前,诸暨市某镇某路×号土地上就存在落地面积29平方米的违法建筑。2016年又建设了350平方米的违法建房,且某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11日对该350平方米违法建筑开具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也已明确竞拍前的确存在29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但对存在两处违法建筑的前提下,2018年是如何办理出不动产权证的未给予答复。二、该土地竞拍时合计1240.8平方米,为何在不动产权证中登记在册的只有915.8平方米,剩余的325平方米就算是作为道路退让用地也应当登记在册,而被申请人却说没有土地登记簿,则这325平方米土地既未在不动产权证上体现也没有土地登记簿,申请人等真金白银向政府拍来的土地到底在哪,请被申请人拿出实质性的证据证明1240.8平方米土地的来龙去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关于诸暨市某镇某路×号商住房产开发项目不动产权证及分割登记的办理情况。2012年10月,傅某达受让位于某镇某社区(现某路×号)商住用地1240.8平方米,取得对应土地使用权证(面积1240.8平方米,证书记事栏提示:本宗地按规划图所示确权,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需办理重次登记)。2015年2月,该宗地内商住楼竣工。经现场勘测和复核,实测用地面积为915.8平方米,其余325平方米为道路退让用地,被申请人对该宗地换发土地证书,换发土地证时确权面积为915.8 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377.2平方米,证号为诸暨国用(2015)第×号〕。2015年5月,市某房地产测绘队测得总建筑面积为1940.83平方米,其中一层商铺面积为375.46平方米,二层至五层住宅面积为1565.37平方米。据此,原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诸字第×、×号),证载面积为1940.83平方米。2016年7-8月期间,傅某达未经审批在正屋后面建造了二层房屋共七间,建筑占地面积为138平方米,某镇政府于2016年8月下发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但该违章建筑至今仍在。2018年5月,傅某达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分割转移登记,被申请人为傅某达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分割转移登记,该项目的宗地面积为915.8平方米,土地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积377.2平方米分摊,分为商铺6间,住宅12套,共18个单元,即为18本不动产权证。该宗地内剩余538.6平方米的土地面积归全体业主共有。另2018年办理分割转移登记后,2015年土地总证和房产总证已收缴注销。二、关于2018年有350平方米违章房屋情况下分割登记发证问题。该房产项目的总证颁发时间为2015年5月15日,此前已作房产测绘,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机构办理分证时不需要实地查看。2018年分割只需通过内业在电脑上操作即可,无需现场测绘。该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建设方案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时已经按套、间进行确认,傅某达户可以直接以套、间为不动产单元申请登记,不需要重复审批。申请人反映的违法建筑(350平方米)系2016年所建,即在房产测绘后所建,此违法建筑的存在不影响2018年的分割办证。三、关于竣工后办理土地证相比出让时面积减少的问题。2012年10月土地出让后,即按规划图所示确权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面积1240.8平方米),但有明确提示:待工程竣工验收后需办理重次登记。2015年,工程竣工换发土地证时,因有325平方米已用于道路建设,故根据项目实际用地测绘面积(915.8平方米)予以核发,其中建筑占地面积377.2平方米(依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批准使用范围内土地,现已用于市政道路、人行道、公共通道等公共用地的,不应划入宗地内)。四、关于某路×号开发项目至今仍存在2015年前违建如何办理正屋房产总证的问题。该建筑物经核实位于出让地块内的东南角,现状为一层平房(占地29平方米),系2012年未净地出让遗留问题。公开出让资料中已明确“本次拍卖地块征地红线内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电力通讯线及地下管线等拆迁工作由某镇政府负责处置”。项目竣工后,根据职责分工,在《建设工程规划跟踪管理记录表》上诸暨市某局某分局于2014年底签署同意规划验收意见;《核实意见表》明确对按规定需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拆除状况由某镇政府负责复核并出具符合要求的意见。根据上述意见,最终由原诸暨市某局某分局作出同意规划竣工核实意见并核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原诸暨市建设局下属房地产管理处根据规划核实确认书及其他登记所需资料,经傅某达申请,于2015年5月15日颁发房产总证。该违章建筑在竞拍前的确存在,系2012年未净地出让遗留问题,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8月31日针对该29平方米违建事宜函告某镇人民政府依规处置。五、关于申请人反映事项的定性。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章(临时)房屋未拆除情况下的办证问题,以及2015年竣工后土地换证时面积减少问题。申请人围绕诸暨市某镇某路×号傅某达房产开发项目历次土地房屋(不动产)权证办理,提出了质疑性问题,但并不表达其真实诉求是什么,既不是举报控告,也不是申诉求决,而是咨询类信访事项,且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并不直接侵害申请人本人的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浙江省有关文件规定,信访事项应依法分类处理,故被申请人对该咨询类事项告知救济途径可复议、诉讼有误。申请人就相同问题不断重复向被申请人进行反映,被申请人于本次信访登记(2023年7月24日)前,即2023年5月31日向其作出了《处理意见》(诸自资规信访复字〔2023〕×号)。申请人就该《处理意见》向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复查申请。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3年9月14日作出了《信访复查意见书》(绍自然资规信访复查〔2023〕×号),对包含本次信访反映的问题向申请人作了全面回复,故申请人这次信访属于重复信访。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核实某镇某路×号土地权属问题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申请人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中明确,其复议请求是“让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傅某达作产权证的人负法律责任”,并就“一是傅某达后面有违章房,前面的不动产权证是怎么做出来的?二是1240.8平方米土地为什么只登记了915.8平方米?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给我答复,想让他们给我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并结合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可知,申请人申请本次行政复议,并非针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某项具体行政行为要求进行复议审查,而是围绕被申请人所作的涉案《其他法定途径处理决定书》内容要求被申请人就有关事项进一步作出解释说明。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