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忠请求确认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案

2024-09-30 16: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司法局(市行政复议局)

诸暨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诸政复〔2023〕449号

申请人:曾某忠。

被申请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诸暨市某食品厂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寄送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诸暨市某食品厂,内容如下:申请人在线下实体店中购买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红糖玉米酥”商品没有取得有机认证,标签标识“纯天然”违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与举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与举报,被申请人只能通过寄信、短信、电话的方式告知,但至今申请人都未收到投诉受理的告知。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职责,影响与剥夺申请人作为投诉人的知情权,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综上,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诸暨市某食品厂事项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答复,并提交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收到申请人曾某忠的举报单,举报内容为,其购买到被举报人生产的商品“红糖玉米酥”,其标识标签中有“纯天然”字样违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依法处理。接举报后,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予以核查,提取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对被举报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生产企业负责人调查了相关情况。经核查,被申请人认为,在现场检查中被举报人经营场所未发现标有“纯天然”字样的“红糖玉米酥”,在对被举报人经营负责人调查中其承认曾生产销售过标签说明书中有“纯天然”字样的“红糖玉米酥”,但已主动停止使用上述标签,鉴于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将举报处理结果在12315平台上向申请人作了告知反馈。至此,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处理申请人举报事项。二、关于申请人认为其在12315平台举报单中有投诉内容而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内容等相关信息的填写。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如果申请人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请通过12315平台“我要投诉”入口投诉,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投诉,被申请人会依法予以处理。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举报诸暨市某食品厂,称其购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红糖玉米酥”商品没有取得有机认证,标签标识标注“纯天然”字样违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投诉和举报,诉求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召回违法涉案商品,退还消费者群体货款,依法赔偿,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接举报后展开相关调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经营者进行询问调查,拍摄现场照片,提取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明等。被申请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标有“纯天然”字样的涉案商品,经询问被举报人承认曾生产销售过涉案商品,后已主动停止使用带“纯天然”字样的标签。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属于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于2023年11月2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3年11月6日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举报详情、付款证明、购物发票、商品照片等,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举报单及举报处理时间线、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商品照片、现场检查照片、不予立案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在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入口举报诸暨市某食品厂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在明知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举报”入口填写申请,应当认为其系对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而非对经营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投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其在全国12315平台中的举报单中的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符合要求的投诉事实,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