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5-0060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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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1-27 |
文号: | 诸政令61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0-2025-0001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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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公历3月10日至4月10日、公历12月1日至12月25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野外上坟时烧香、烧纸等行为;
(三)严禁野外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外烤火、玩火、野炊、烧烤、放孔明灯等;
(五)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六、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灭火部门的检查,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110。
八、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政府令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昆仑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