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25-006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1-27
文号: 诸政令61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0-2025-0001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09:5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意见征集情况 政策解读

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每年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初七、公历3月10日至4月10日、公历12月1日至12月25日。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要求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野外上坟时烧香、烧纸等行为;

(三)严禁野外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野外烤火、玩火、野炊、烧烤、放孔明灯等;

(五)严禁炼山、烧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严格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

五、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灭火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林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宣传。

六、进入森林禁火区域应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防灭火部门的检查,履行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火警电话12119、110。

八、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林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政府令自2025年1月27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昆仑 

202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