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财政局关于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场所提升监控改造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6 10: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财政局

一、项目编号:浙江智拓2024-07-10

二、项目名称: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场所提升监控改造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溯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浦南街道前于一区137号

被投诉人1:诸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诸暨市东一路19号

被投诉人2: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诸暨市艮塔东路17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溯辰科技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场所提升监控改造工程项目(浙江智拓2024-07-10,以下简称本项目)诸暨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8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8月21日审查后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对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本项目不仅只是监控设备的采购,还包括管路敷设、原机房设备及静电地板拆除、对机房线缆进行整理、原吊顶进行拆装等施工工序及配套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技术负责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材料员),说明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1.能为本项目提供更为精确的成本控制和造价分析;2.明确管理材料配件等的采购、鉴别、核验、质量、存储、发放等工作;3.提供系统安全集成、风险管理、安全运维、应急服务、安全软件、工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信息安全保障服务及技术支持工作。该评分项所设人员证书与本项目造价成本、质量控制、信息安全等紧密相关,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本项目已于2024年7月30日发布了更正公告,该评分条款修改为“具有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建设专业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材料员)的,每提供一个得0.5分,最高得2分”。

事实依据: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英文为Certified Information Security Assurance Worker,简称“CISAW”。根据不同专业技术方向、应用方向和信息安全保障岗位,CISAW包括安全集成、风险管理、安全运维、应急服务、安全软件、工控网络安全、医疗行业安全岗位、金融行业安全岗位以及数据安全岗位能力培训等多个方向。主要涉及网络安全防护:包括防火墙、入侵监测系统、VPN等设备的部署与配置。监测网络活动,识别并防范网络攻击,如DDoS攻击、端口扫描等。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漏洞扫描和风险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以及系统安全管理、安全策略制定与执行等,这些都是与安全相关的,并且,代理公司也回复称本项目不仅只是监控设备的采购,还包括管路敷设、原机房设备及静电地板拆除、对机房线缆进行整理、原吊顶进行拆装等施工工序及配套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由此可见,该项目本身就是监控改造项目,与安全的硬件设备都无,为何还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进行部署,这明显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等作为评审因素。且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证书,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5)将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3、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2)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对浙江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本项目不仅只是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还包括配套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所设计的各类视频功能,需要集成到统一的综合安防系统内。配套系统应考虑多级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加密传输、身份认证等多种方法组合防护,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不同的安全等级设计,最大程度地保护系统的自身安全。同时,系统需兼顾目前的安全防范需求和今后较长时期的安全防范技术发展需要,确保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项目团队人员具有以上证书,说明其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体现出“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宗旨,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能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更优质的全流程管理服务工作,亦能为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更为专业的解决方案;同时,能为本项目的后期维保提供有力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保障。该评分项与本项目需求有紧密联系,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不作调整。

事实依据:高级系统架构师证书主要面向能够最终确认和评估系统需求,给出开发规范,搭建系统实现的核心构架,并澄清技术细节、扫清主要难点的技术人员,其主要涉及软件开发项目。

高级系统分析师证书是指熟悉应用领域业务,能分析用户需求和约束条件,写出信息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制订项目开发计划,协调信息系统开发与运行所涉及的各类人员。能指导制订企业的战略数据规划,组织开发信息系统,能评估和选用适宜的开发方法和工具,能按照标准规范编写系统分析、设计文档,能对开发过程进行质量控制与进度控制,能具体指导项目开发的人员,同样主要涉及软件开发项目。

IT服务工程师证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推出,包括“IT服务工程师”和“IT服务经理”两种认证。该系列认证符合GB/T28827.1的评估和ITSS服务资质升级要求。然而,在我公司的质疑2中代理单位明确回复:采纳我公司建议,取消具有有效期内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二级及以上得2分,三级得1分的评分项。另外,IT服务工程师证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颁发,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证书,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实际上,本项目主要是硬件设备安装,配合少许装修。在实际的硬件设备安装中,高处作业证能确保施工人员在高空环境下的安全作业;低压电工证能保证从配电房取电等操作的合规与安全。而对于建筑施工部分,建筑装饰专业工程师和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工程师能有效把控施工质量和技术规范。但是,高级系统架构师证书、网络工程师证书、高级系统分析师证书、IT服务工程师证书等证书在这样以硬件和建筑施工为主的项目中,并不能发挥直接作用,对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合同履行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5)将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3、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12)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外的个人资格、资质、资信、备案、登记、评价证书等作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3:对智拓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质疑回复:本项目不仅只是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还包括配套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所设计的各类视频功能,需要集成到统一的综合安防系统内。配套系统应考虑多级安全防范措施,包括加密传输、身份认证等多种方法组合防护,根据不同的需要进行不同的安全等级设计,最大程度地保护系统的自身安全。同时,系统需兼顾目前的安全防范需求和今后较长时期的安全防范技术发展需要,确保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项目团队人员具有以上证书,说明其具备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能力,体现出“专业人做专业事”的宗旨,是其专业能力的体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能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更优质的全流程管理服务工作,亦能为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更为专业的解决方案;同时,能为本项目的后期维保提供有力的技术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保障。该评分项与本项目需求有紧密联系,不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不作调整。

事实依据:本项目不仅只是监控设备的采购安装,还包括配套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所设计的各类视频功能,需要集成到统一的综合安防系统内。事实上,此次招标文件明确为货物采购,供应商不限于厂家。依照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仅需采购相应设备,然后依规部署妥当,保证系统稳定运行即可。然而,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需要提供的是综合管理平台,并非评分细则中所提及的视频监控平台、视频运维监管系统、视频图像质量检测评估系统。要求提供这些方面的知识产权证书,显然是将未在采购需求中罗列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公然违背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4),即“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这一规定。

详细来讲,视频运维监管系统本应针对整个视频监控网络中的设备,如摄像头、存储设备、网络设备等,进行全面且细致的状态监测,及时排查设备的故障、性能下降等状况,并即刻发送告警通知。要达成这一关键功能,必然要配置视频运维服务器及配套软件。然而,令人震惊的是,招标清单中居然没有这一核心功能需求。这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性和实际需要截然相反,跟合同的正常履行更是毫无关联!

视频图像质量检测评估系统依靠先进的视频图像分析算法,对前端设备采集的视频流进行实时且深入的剖析,智能精准地判定视频图像中的质量问题,并给出相应确切的评估结果。同样,要实现这一功能,必然要依靠视频图像质量检测评估服务器及配套软件。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招标清单中同样缺失这一功能需求。这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符,与合同的履行也毫无关系!

另外,根据代理公司的回复:投标人持有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视频运维监管系统、视频图像质量检测评估系统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就宣称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技术研究和行业对标能力,看似彰显了“专业人做专业事”的理念,实则不过是其专业能力的虚张声势罢了.真熊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真能针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给出更为专业的解决方案?简直是无稽之谈!首先必须明确,知识产权涵盖专利证书、商标权以及著作权。采购人要求设定有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视频运维监管系统、视频图像质量检测评估系统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这根本没有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来编制采购需求,公然违背了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中的(3),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此外,这一要求对于除生产厂家之外的某些集成单位构成了明目张胆且毫无依据的制约,尤其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这种制约的影响堪称是毁灭性的。在真实的市场环境中,数量众多的集成单位虽然没有上述所提到的相关知识产权证书,但在系统集成和安装调试方面经验丰富,能力出类拔萃,完全有足够的实力确保系统稳定运行。这种毫无道理的限制极有可能将一部分实力强劲的潜在供应商毫不留情地拒之门外,给项目的充分竞争带来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同时严重阻碍了择优选择供应商的可能性。这不仅与政府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背道而驰,更是对政府所积极倡导的绿色营商环境的肆意践踏!

例如,某中小企业在过往的类似项目中,凭借其登峰造极的安装调试技术,成功完成了多个复杂程度极高的视频监控系统集成项目,所达成的实际成效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充分认可。但仅仅因为缺少特定的知识产权证书(著作权、专利、商标),就很可能在本项目中失去宝贵的竞争机会,而且还在无形之中大幅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成本负担,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的正当权益!

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2.评审因素设置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示例包括但不限于:(5)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资质、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及认证、荣誉等作为评审因素;

3、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4)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2、处理结果: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建设方案原则包含“应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视频监控安防系统”,具体要求包含将“本方案所设计的各类视频功能,集成到统一的综合安防系统内”“系统需兼顾目前的安全防范需求和今后较长时期的安全防范技术发展需要,确保系统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安全预警是系统建设的目的”等,且采购需求的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中的“综合管理平台”设备包含用户安全管理等内容,对信息安全方面有具体的性能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答复的情况说明材料中也对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因此,设定“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作为本项目“拟派项目团队-拟派技术负责人”的评审因素之一,能够反映拟派技术负责人对后续系统安全集成、风险管理、安全运维、应急服务、安全软件、工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信息安全保障服务及技术支持工作的水平,能够反映项目团队的履约能力,该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该评审因素不具有歧视性,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已将所涉条款于2024年8月26日发布补充公告进行修改,修改为“根据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除外)数量、资信、经验等进行打分。人员配置充足、经验丰富得(4,5]分;人员配置基本完备、经验相对丰富得(2,4]分;人员配置简单、经验短缺得(0,2]分。注:需提供人员名单、相关证明材料(经验履历、证书等)及投标人为其缴纳的近三个月社保证明并加盖投标人CA签章,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即不再具体设定高级系统架构师证书、高级系统分析师证书、IT服务工程师证等证书作为打分依据。综上,投诉事项2根据的事实不复存在。

3.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建设方案原则包含“采用先进、安全、可靠的技术,同时考虑功能需求的变化和智能应用的快速发展”,具体要求包含“本方案所设计的各类视频功能,集成到统一的综合安防系统内”“系统应采用先进的视频采集、录像存储技术,通过适当的网络组合,使其发挥最佳的效果,保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系统整体处于先进水准”“更重要的是考虑系统设备的适用性与可靠性,使其长期发挥功效”“直接接入网络并进行视频图像的传输”“监控中心主要包括视频存储、视频显示及实现统一管理的平台软件”“监控中心采用中心存储设备对高清视频图像进行存储”等,并将“本次采购设备质保期至少为三年,运维保障期至少一年”作为项目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之一。因此,设定“具有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视频运维监管系统、视频图像质量检测评估系统等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的评审因素作为加分项,能够更好地反映投标供应商对上述“考虑功能需求的变化和智能应用的快速发展、保持长时间先进性、监控中心实现统一管理的平台软件、高清视频图像显示传输及存储、运维保障期”等采购需求的原则和具体要求的把控能力以及对后续可能出现问题的应急处理能力,该评分项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且分值(3分)设置合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投诉答辩的情况说明材料中也对设置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表示该条款并未仅“视频监控管理平台、视频运维监管系统、视频图像质量检测评估系统”三方面的知识产权证书可得分,与项目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证书均可得分,并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因此该评分项不具有歧视性、特定性。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1、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2根据的事实不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9月2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诸暨市财政局 

2、联系人:吕康玮

3、联系电话:0575-87111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