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1/2020-163394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国资办) 发文日期: 2020-08-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诸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2 14:13: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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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相关企业:

现将《诸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5日

诸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

(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诸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化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着力以数字化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关于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9〕63号)、《关于下达2020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20〕14号)、《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的批复》(浙经信投资〔2020〕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为省财政厅、省经信厅下达我市的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按照“产业导向、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科学统筹”的原则,激励资金优先用于列入诸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其中用于数字经济发展方面不低于60%。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重点扶持以下五个方向。

(一)全面推进产业数字化。对鼓励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助推企业“上云上平台”,推进创建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加快园区(平台)转型提升,加大智能装备应用力度,强化智能制造示范引领等给予政策扶持。

(二)发力推进数字产业化。重点支持软件企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等的培育引进,推动5G、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融合应用发展,鼓励数字化应用示范企业创建。

(三)培育引进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重点支持培育引进数字化、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专业机构对我市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的,根据诊断报告质量、诊断转化实施进度等实行分档奖励。

(四)保障专家智库有效运作。保障市数字经济促进会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会有效运作,每年安排1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的宣传、培训、考察、评审及展览展示等活动的开展。

(五)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重点支持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鼓励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制造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等各类绿色示范创建。

根据上述使用方向和范围以及每年实施方案工作重点,结合市本级相关涉企专项扶持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结合使用”的原则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明确当年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资金分配和拨付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市本级经济政策资金统筹结合使用,并根据诸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需要、企业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政策资金由市经信局制订具体政策组织实施。

(二)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要求,企业(项目)申请的激励资金由市经信局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和拨付。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审核进度。

(三)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局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落实及项目的台账管理;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分配因素确立、分配方案公示等事项;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兑现拨付;负责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配合市经信局及项目相关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预算指标的安排、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核评价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配合省财政厅、经信厅对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一)激励资金使用企业应于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报项目主管部门;并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地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负责对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及时组织对列入专项激励的企业(项目)进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督查,通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对获得的激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定三年。2020年1月1日起至发布之日涉及诸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财政专项激励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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