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1/2015-146132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国资办) 发文日期: 2015-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诸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9 11:10: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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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乡(街道):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诸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支持实施低收入农户收入倍增计划(2013-2017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2号)精神,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以改善农村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农村扶贫对象发展生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为目的,包括省、绍兴及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扶贫”支出功能科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等方式,用于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贴息、来料加工点补助和市级经济薄弱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二)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增强透明度原则;

(三)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注重绩效原则;

(四)符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精准帮扶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条件:

(一)符合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的若干意见》( 绍市委发[2008] 25号)、《关于推进经济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度激励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市委[2015]8号);

(三)符合《2015年度美丽乡村建设资金补助细则》(诸农办[2015]22号);

(四)符合绍兴市级经济薄弱村项目建设申报的有关规定;

(五)其他符合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标准:

小额贷款贴息。要求享受贴息的低收入农户及涉农企业等帮扶合作基地,在指定银行农商银行贷款,且贷款必须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帮扶合作基地享受贴息须办理致富卡,提供带动1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且户均增收在5000元以上的相关凭证。对低收入农户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产生的利息,按3%的年利率予以贴息;帮扶合作基地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产生的利息,按50%给予贴息。

扶持来料加工。对当年新招收低收入农户5户以上家庭成员就业,年发放加工费30万元以上,正常加工时间超过半年,视带动低收入农户脱贫致富户数多少、带动效应大小,给予加工点业主1—3万元资金补助。对吸纳低收入农户从事来料加工并直接为其发放加工费的企业、经纪组织或个人按实际支付给低收入户家庭成员加工费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家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绍兴市级经济薄弱村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由绍兴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一般性项目补助5万元,规模型项目和重点项目补助15-2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低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由农商银行实行专项管理,于次年1月底前将贷款情况分别报市农办、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填报《扶贫小额信贷(丰收爱心卡)贴息审核表》、借款及还贷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实行按年贴息。帮扶合作基地填报《诸暨市带动低收入农户增收贴息审批表》及相关带动凭证报市农办、财政局审核,实行按年贴息。

来料加工点扶持,由加工点提出申请,经所在镇乡(街道)及市妇联、市农办现场踏勘及审核后,按扶持标准予以拨付。

市级经济薄弱村建设项目,由所在村提出项目以奖代补申请,经镇乡初审,县(市、区)农办等相关部门审核签具意见后,报绍兴市欠发达乡村和低收入农户奔小康工程办公室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文件和有关资料拨付资金。专项资金拨付分事后一次拨付方式和事中、事后两次拨付方式,其中对规模型扶贫开发项目在同意立项后先预拨部分以奖代补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资金;其他项目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八条  贷款对象。经市人民政府认定、且录入省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低收入农户,诸暨农商银行从中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对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年家庭人均收入在绍兴市级扶贫线8000元以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不良行为记录。主要用于贷款对象开展特色农业(含农产品加工流通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电子商务业等生产经营项目。

吸纳或带动10户以上低收入农户的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来料加工经纪人。

第九条  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浙财外金字[2008]12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级经济薄弱村项目建设包括由多个市级经济薄弱村共同兴建并受益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物业经济、资源开发、产业发展等扶贫开发项目和单个市级经济薄弱村新改建村级物业经济、特色产业、家庭工业和来料加工业、农家乐及配套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严格使用合法原始凭证,做到账实相符,杜绝用于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农办和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规定对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数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财政扶贫政策,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报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资金的;

(二)项目资金不落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

第十四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的,如数追缴财政资金,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农办负责解释。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二○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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