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1/2021-163478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国资办) | 发文日期: | 2021-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日期:2021-12-27 10:59: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财政局
诸暨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市级机关各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诸暨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诸暨市支行
2021年12月6日
诸暨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粮食安全体系,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提高我市粮食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计委 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6〕13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诸暨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包括上级财政补助和市本级财政筹措的粮食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制定和实施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对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市发改局负责参与制定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政策,协助编制粮食风险基金年度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具体支出进行审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诸暨市支行负责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的银行账户管理,根据财政拨款通知及时拨付粮食风险基金。
第二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四条 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由省财政厅核定。
第五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同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资金按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计息。利息收入转增粮食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市财政负责筹措。粮食风险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自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专户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地方自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数不得低于省财政厅核定的规模,其中核定规模数部分应采取年初一次性拨付或按季均衡拨付方式将预算资金及时拨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级补助资金是上级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的粮食专项补助资金。
专户利息是指粮食风险基金存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
其它收入是指可转入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储备粮油轮换顺差收入原则上应转增粮食风险基金。
第八条 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上年结转结余、当年利息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不得抵顶市本级每年应自筹的粮食风险基金数。
第三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条 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轮换差价亏损和轮换费用补贴;
(二)储备订单奖励等粮食直补;
(三)1998年6月1日以来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补贴;
(四)其他政策性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包括经批准销售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
第十一条 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后,粮食风险基金还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消化粮食财务挂账;
(二)超标粮食处置;
(三)粮油储备库建设和维修改造;
(四)粮食质检能力建设;
(五)粮食安全应急体系建设和粮食安全应急处置;
(六)粮食产销合作;
(七)市政府确定的确保粮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市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重点确保本级储备粮油所需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不得列支非粮食方面的开支。
第十三条 粮食风险基金必须通过专户拨付,并要有相应资料文件作为拨付依据。
第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等涉及企业单位的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由企业单位提出补贴申请,市发改局根据有关补贴政策进行审核并提出拨款建议,市财政局复核后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开具拨款凭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诸暨市支行根据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将资金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
第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油利息和费用补贴原则上应按季预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储备订单奖励等粮食直补,由市发改局根据有关政策经公示后办理拨款手续,将资金拨付到补贴对象一卡通上。
第十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诸暨市支行收到市财政出具的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因故不能按时拨款的,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并解释原因,同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尽快拨款。如发现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资金拨付依据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资金拨付文件和拨款凭证的次日通知市财政,后者须尽快查明原因并告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有错误则重新办理拨付手续。拨付资金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及时将回执送交市财政。
第十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拨付到企业后,按政策规定应由企业享受的补贴资金,由企业用于经营和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第四章 粮食风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预决算管理。每年下半年,市财政应结合本级预算编制工作,统筹安排粮食安全保障资金,会同市发改局编制下一年度本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待预算年度开始后,按预算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审核汇总编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经市发改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诸暨市支行审核签章后报绍兴市财政局,由绍兴市财政审核汇总编报本级(市、区)粮食风险基金决算报表,经绍兴市发改委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绍兴市分行审核签章后报省财政厅,并抄报省粮食物资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将粮食风险基金违规用于非粮食方面开支的,及以任何借口将企业应享受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或挪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违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诸暨市支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