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1/2024-163501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国资办) | 发文日期: | 2024-12-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日期:2024-12-26 09:47: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财政局
各镇乡街道、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诸暨市级涉农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农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诸暨市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3日
诸暨市财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诸暨市涉农专项资金(原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涉农资金整合,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诸暨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4〕5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专项资金是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用于支持农产品稳产保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农村和美宜居的专项财政资金,资金由诸暨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配套中央、省级和绍兴市级资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根据项目支付进度分年度落实预算安排,年度预算资金原则上不结转。超过三年未使用的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确需继续使用的资金,在新一年度预算中重新申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清晰。科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与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工作目标一致。
(二)重点突出。根据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工作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
(三)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资金安排和使用透明度。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供销合作总社等涉农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抽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涉农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调整方案,做好项目组织管理和涉农政策兑现,做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其他涉农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资金的全过程管理。镇乡(街道)重点做好涉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监督、技术指导及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等工作。各项目建设主体、资金补贴对象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实施、财政补贴资金申报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扶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支持对象。财政涉农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渔)民、养殖户、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创客、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一)稳产保供。主要支持粮食生产和保障“菜篮子”有效供给。包括稻麦规模种植补贴、旱粮种植补贴、油菜种植补贴和保障型蔬菜基地建设、蔬菜种植补贴等政策性补贴。支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改造提升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畜牧业生产发展。主要支持生猪增产保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防控与监测、动物检疫处置等,持续推进新型畜牧业产业体系建设,推动畜牧产业规模化、设施化、标准化、生态化建设。
(三)绿色安全。支持生态循环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商品有机肥、配方肥推广应用、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和农业投入品回收利用等。
(四)农业双强。主要支持农机购置补贴、报废补贴、农用无人机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水稻机插、农事服务中心建设、三新技术推广、农作制度创新、农业精深加工和数字化提升等内容,全面推进农业领域科技强农、机械强农,支持发展农机化和数字农业,推动农业发展机械化、设施化、信息化融合发展。
(五)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主要用于扶持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家乐、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开展农民培训和各类现场会等。
(六)农业品牌推广。用于茶叶、香榧、珍珠、同山烧、水果等特色农产品品牌培育与推广,支持农产品展示展销。
(七)农业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用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沼气安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外来动植物疫情防控等。
(八)和美乡村创建。主要用于创建和美乡村(未来乡村、先行村)、和美乡村示范带、美丽庭院等,支持基层组织建设,支持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开展古建筑抢救、保护与利用等建设工程。
(九)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用于农村人居环境常态化管理、农村人居环境物业整治、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农村生活污水长效运维、三线整治、厕所革命等,提升农村整体风貌。
(十)农村改革。强化农村改革创新,支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宅基地权利分置和权能完善等。
(十一)市委、市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开展的其他工作,以及争取上级涉农试点、重大项目所需地方配套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部门行政运行经费和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办公经费、宣传经费等,不得用于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资金分配按照资金性质不同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资金分奖补类资金、项目类资金和任务类资金。其中,奖补类专项资金严格按照奖补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分配,同一事项既享受诸暨市级补助,同时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补贴资金从高不重复;项目专项资金需结合地方财力状况和全市农业农村重点支持方向,按照涉农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分配资金;任务类资金实行绩效目标+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资金分配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资金分配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
第三章 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每年10月,市农业农村局结合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确定下一年度涉农项目计划实施清单,并根据项目预计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需求制定专项资金分年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市财政局结合财力状况对涉农项目计划实施清单和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并最终按照市政府同意或市政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的资金分配方案,初步确定年度涉农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分配方案。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飞灰资源化利用补贴专项资金预算由建设局按照年度实际支付需要单独编制。
第十一条 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拟定下一年度全市“三农”高质量发展政策,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和任务要求,细化资金使用方案,制定年度“三农”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抓紧项目实施,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资金分配方案使用资金,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可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适当调整。资金调整分配建议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同意。资金分配方案调整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项目预拨、按进度拨款等方式,加快资金执行进度。资金属于“一卡通”发放、政府投资性项目、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资金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绩效目标,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结合全市农业农村工作重点,开展项目绩效抽评,并将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策制定、资金分配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资金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储备、申报、立项审核、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审核,加大公开公示力度,自觉接受人大、审计、社会公众监督。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申报财政涉农补贴过程中,存在虚报、多报情形被补贴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发现,且虚报金额超过实际应补贴金额10%以上的,列入下一年度补贴重点检查对象,并在其他涉农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
第十八条 建立涉农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其他财政涉农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上级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按照上级有关办法执行,部分内容上级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诸暨市美丽乡村建设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诸财农〔2015〕171号)、《关于印发<诸暨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诸财农〔2015〕179号)同时废止。我市尚在实施的其他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