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588418/2020-162507 | 组配分类: | 部门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诸暨市 | 发文日期: | 2020-06-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日期:2020-06-22 09:26:3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税〔2017〕2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或减免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包括预防性体检费。
(二)目的
贯彻落实好财税〔2017〕2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关于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政策,控制非政策范围内的人员免费健康检查,节约财政资金。
(三)依据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税〔2017〕2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征求意见情况
2017年12月18日至25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到我市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按规定进行体检时,须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私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从业人员体检名册(见附件)及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件。
2、体检机构在体检前应核查上述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业人员体检名册及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件,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体检,否则有权拒绝为其免费健康检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从业人员我市体检机构有权拒绝为其免费健康检查。
四、专业词汇解释
预防性健康检查是指对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及在校学生等按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从业前和就学期间的健康检查。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解 读 人:王东海 监督疾控科科长
联系方式:0575-8725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