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12-133366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12-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日期:2012-04-25 14:58: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各镇乡、街道计生办:
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0〕188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奖励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合法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补贴对象的认定及其相关待遇
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或符合条件的计生并发症困难对象按《诸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保的,享受每人每年60元的计生奖励补贴。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别扶助对象享受每人每年增加60元的计生奖励补贴。计生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补贴按实际缴费年限,最长为15年。
2.《计生优惠证》领取对象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或者已经领取一次性1000元专项奖励的,不再享受60元一年的计生补贴。已经签订协议未领取奖励金的,允许修改原来协议,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则给予60元一年的补贴。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严格按照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答复内容认定,超出育龄期的独生子女父母,证件丢失要求补证的,镇街计生办可以在村出证明的情况下给予补办,并对这类对象进行公示。
4.违反计划生育家庭不列入补贴对象,是否属于违法生育等政策口径可参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解释口径。
三、操作办法
1.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计生补贴工作在每年4-5月份实施完成。
2.各镇乡(街道)计生办负责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计生补贴的资格确认工作。申请人要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补贴申请表》(附件1),退出人员要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补贴人员退出表》(附件2)。新增或退出人员都要求在公开栏公示7天。
3.各镇乡(街道)办理居保的人员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录入导出工作,计生办要主动与其做好衔接工作。
4.市人口计生局做好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协调,并将上年度核实人员发放各镇乡、街道存档。各镇乡、街道计生办要在上一年度名单基础上增进退出后,上报市人口计生局本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补贴汇总表》(附件3)。
四、其他说明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生优惠证》由镇乡办理认定,市人口计生局办公室和政法科负责政策解释;符合条件的计生并发症困难对象名单由局技术科提供。对象同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多种类型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就高享受。
2.独生子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补贴只补贴缴费当年,属于补缴往年的,一律不予以补贴,补贴总年限不超过15年。
3.由于社保参保系整年度办理,因此本年度补贴的是上一年度的缴费人员补贴。
4.参保人员以户籍管理地为主,生育管理地做好配合工作,防止出现漏报或重复上报现象。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计生奖励补贴制度是一项普惠性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具有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的特点,要求各镇乡街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吃透政策文件精神,纳入议事日程。市人口计生局将该项工作列入对镇乡街道业务考核办法内容。
2.严肃政策。各镇乡、街道要严格按照政策,周密部署,把握进度,规范程序,抓好资格确认,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防止错报、漏报、多报,确保工作质量。
3.建好档案。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计生补贴的计划生育家庭,各镇乡街道计生办要做到档案齐全,规范。
诸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2年4月25日
【全文下载】:诸人口和计生局〔2012〕1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