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16-146179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16-02-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日期:2016-02-02 10:43:5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各镇乡(街道)社会事业办:
根据中央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完善生育政策,保持适度人口规模的总体要求,为正确引导广大公民依法生育,按政策生育,更好地维护生育秩序,结合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现状,现就办理《计生优惠证》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条件
(一)政策条件:《计生优惠证》的办理条件根据诸政发〔2003〕2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符合2002年9月3日实施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审批条件(不含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件);
3.子女出生年月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未婚;
4.主观上有放弃再生育指标的意愿并承诺不再生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年龄条件:符合政策条件的夫妻,女方需要在1982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且办理时未满49周岁。
二、办理时限
符合上述办理条件的对象,申领《计生优惠证》的办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自2016年7月1日起不再办理。
三、享受待遇
女方在1982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已按规定领取《计生优惠证》的对象,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享受相关的待遇;女方在1982年1月1日前出生的且已经按规定领取《计生优惠证》的对象,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四、其他规定
1.申请办理《计生优惠证》需提交的材料有:(1)申请对象及子女的户口本;(2)《计生优惠证》申领表;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⑸申请对象家庭合照一张。
2.办理《计生优惠证》的程序:⑴申请人填写《计生优惠证申领表》提出申请;⑵申请人所在村(居)或单位核实并公示10天;⑶申请人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发放;
3.持有《计生优惠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计生优惠证》,并取消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即时起实施,此前关于《计生优惠证》办理与此规定不一致的,以此规定为准。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2月2日
【全文下载】:关于进一步明确办理《计生优惠证》有关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