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1/2016-146180 | 组配分类: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 发文日期: | 2016-08-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日期:2016-08-10 10:59:2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解决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和《绍兴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对一级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2016年1月1日后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区、县(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三、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经镇乡(街道)组建失能失智评估小组并评估认定为失能、失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四、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含自谋职业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每月300元的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在区、县(市)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一次性补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补贴当年。
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并安排残疾人托养机构予以接收和照料。
六、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七、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凭村(居)、社区出具的证明享受医疗“绿色通道”,优先享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责任医生签约服务。
八、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九、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全面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情况,并对乡(镇、街道)和村(居)联系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充分发挥各类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积极发动理事、会员、志愿者、责任医生等提供结对帮扶服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动员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款捐物,根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各级残联组织积极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残疾人家庭的关怀及各项助残政策的落实工作。
十一、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人力社保局
诸暨市残联 诸暨市计生协会
2016年8月10 日
【全文下载】: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