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21/2018-146185 组配分类: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 2018-01-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8 15:37: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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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好财税〔2017〕2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中关于国家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政策,控制无关人员免费体检,节约财政资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等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到我市具有资质的体检机构按规定进行体检时,须携带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私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从业人员体检名册(见附件)及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件。

  2.体检机构在体检前应核查上述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业人员体检名册及从业人员本人身份证件,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体检,否则有权拒绝为其免费健康检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从业人员我市体检机构有权拒绝为其免费健康检查。

  3.体检机构应做好体检登记工作,连同上述营业执照副本或相关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从业人员体检名册等相关资料保存2年以上备查。

  4.体检合格从业人员1年内不得重复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

  5.我市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单位、化妆品生产单位、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确保参加免费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为本单位依法需要预防性健康检查的人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健康检查费用。

  6.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做好通知宣传工作并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

 

  附件:诸暨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名册.docx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诸 暨 市 财 政 局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8日

 

 

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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