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8-11-29 11:07: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各卫生计生单位:
现将《诸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诸暨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9日
诸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财政
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基层卫生改革要求,建立政府直接补助和购买服务相结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诸政办〔2018〕73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政府举办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下同)。村卫生室补偿办法另行制订。
二、总体思路
按照省及我市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渠道和方式主要包括政府直接提供保障的建设发展专项补助、人员基本保障专项补助、财政按定项定额购买的服务性专项补助、按价格标准收费的基本医疗收入、财政按标化工作当量法购买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等,其中建设发展专项补助、定项定额购买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收入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落实到位;人员基本保障补助按《实施意见》的规定进行补助,并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额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医保(个人)付费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以标化工作当量法政府付费购买的方式给予补偿。
三、人员基本保障补助办法
(一)基本保障
1.基本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基本工资(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口径)由财政补助,补助人数按市编委会核定的编制数计算。按当年年初基本工资纳入财政预算,年中基本工资晋升、调标等不再结算,如遇工资政策重大调整,由财政部门会同卫计部门协商解决。
2.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对22家卫生院(含五院)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的单位缴费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对其他5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社保缴费和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由按基本工资为基数的单位缴费部分的40%纳入财政预算。年中基本工资晋升、调标等不再结算,如遇工资、社保缴费等政策重大调整,由财政部门会同卫计部门协商解决。
3.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和丧葬抚恤金等单位所需支出部分由财政按实补助。
(二)调节资金
设置调节资金500万元,由财政专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因边远山区服务人口稀少和其他政策性因素等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的合理支出,保障机构正常运行。根据医疗资源、历史发展等不同,对岭北、陈宅、马剑、五泄、同山、东白湖、街亭等7家乡镇卫生院,在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年度考核总得分率大于85%)的,对其在编职工的年收入按照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基准水平核定调节补助总额;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不予调节资金补助,对因客观因素造成收入不足以弥补正常运行所需合理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并经考核合格(年度考核总得分率大于85%),对其在编职工的年收入按照补足核定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加奖励性绩效)水平给予调节补助,调节范围为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基准水平的10%-30%。
(三)拨付方式
1.基本保障补助按照年度预算金额,按进度给予拨付。
2.调节资金按年终考核前预拨和年终考核后结算拨付相结合的方式。对日常资金运行特别困难、适用调节资金保障的机构,可在年终考核前预拨,以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年终根据机构运行和绩效考核情况按照不同保障标准进行结算。
四、政府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补偿办法
(一)付费标准的核定
1.购买服务资金总量核定。统筹整合原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除去人员基本保障补助后的资金作为购买服务的可用资金,测算数据以2017年存量资金为依据。
2.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化工作当量总量核定。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7年服务数量为核定依据,按照《诸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基本服务项目标化工作当量标准(2018版)》,主要通过信息系统统计各项目的实际服务数量,计算标化工作当量总量。
3.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确定。根据购买服务可用资金总量及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标化工作当量总量,确定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的全市平均标准为12元。
4.调整系数确定。根据不同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地理交通、服务规模、基础条件、综合能力等因素的差异化情况,综合研究制定调整系数,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分类调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当量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资金的核定和拨付方式
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采取年度预算、按项目工作进度预付、年终决算的办法进行拨付。
1.财政每年初按合理的业务增量下达预算指标,年终进行考核决算,实行多退少补。
2.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年度预算按项目工作进度预付。
3.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另行下发),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考核评价,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各机构的综合评价系数,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按综合评价系数核拨。
(1)财政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综合评价系数核拨,考核平均分≥85分的,综合评价系数为1.0,给予全额拨付;平均考核分<85分的,计算综合评价系数(平均考核分/85分),按系数予以结算。年终根据全年总工作当量和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系数进行总结算。
全市财政购买服务补助总额=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12元/标化工作当量)×全市综合评价系数。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按照各机构综合评价系数核拨,考核分≥90分的,综合评价系数为1.0,给予全额拨付;考核分<90分的,计算综合评价系数(考核分/90分),按比例核减。年终按照全年调整后单位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各机构总工作当量及年度绩效考核综合评价系数进行总结算。
各机构购买服务补助金额=该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调整后单位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该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机构综合评价系数。
全年调整后单位标化工作当量付费标准=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12元/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调整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总量。
(3)对经绩效考核扣减的资金,用于奖励考核分前5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第一名奖励30%,第二名奖励25%,第三名奖励20%,第四名奖励15%,第五名奖励10%。
五、工作要求
(一)准确统计服务数据。市卫生计生局有关业务科室和市级业务指导单位要规范各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和统计口径,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完善服务数据生产、汇集、统计等相关管理制度,卫生计生信息中心要加快补偿机制改革相关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保证服务数据的完整、精确采集和汇总统计。
(二)强化考核监督。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各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务人员有关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效率的检查考核,尤其要控制不合理服务和过度服务,财政购买基本医疗服务以年增量10%为限,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不超过当年度省定标准为限。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按抽样检查的准确率核减工作量,对财政托底补助单位核减该部分调节资金,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要严格控制公用经费尤其是劳务费的开支。实施补偿机制改革以后,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补偿资金、运行情况等进行密切跟踪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试行期间如出现工作量异常变动、机构运行严重不平衡等情况,要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必要时适当调整补偿方案。改革稳定后,除项目成本增减、项目内容或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外,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调节系数等原则上维持不变。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解决。
附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
附件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
机构名称 | 调整系数 | 机构名称 | 调整系数 |
诸暨市中心医院 | 1.0 | 诸暨市王家井镇卫生院 | 1.4 |
诸暨市第二人民医院 | 1.2 | 诸暨市阮市镇卫生院 | 1.6 |
诸暨市第三人民医院 | 1.2 | 诸暨市直埠镇卫生院 | 1.6 |
诸暨市第四人民医院 | 1.2 | 诸暨市赵家镇卫生院 | 1.6 |
诸暨市第五人民医院 | 1.2 | 诸暨市东和乡卫生院 | 1.6 |
诸暨市第六人民医院 | 1.2 | 诸暨市山下湖镇卫生院 | 1.6 |
诸暨市草塔镇中心卫生院 | 1.4 | 诸暨市东白湖镇卫生院 | 1.8 |
诸暨市应店街镇中心卫生院 | 1.4 | 诸暨市街亭镇卫生院 | 1.8 |
诸暨市次坞镇中心卫生院 | 1.4 | 诸暨市马剑镇卫生院 | 1.8 |
诸暨市江藻镇中心卫生院 | 1.4 | 诸暨市五泄镇卫生院 | 1.8 |
诸暨市璜山镇中心卫生院 | 1.4 | 诸暨市同山镇卫生院 | 1.8 |
诸暨市浬浦镇中心卫生院 | 1.6 | 诸暨市岭北镇卫生院 | 1.8 |
诸暨市陶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1.4 | 诸暨市陈宅镇卫生院 | 1.8 |
诸暨市安华镇卫生院 | 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