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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诸暨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的通告

2025-03-24 10:2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残联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全面启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省内通办”“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22〕3号)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审核对象

诸暨市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报端口开放时间为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申报集中受理期为4月1日至7月31日工作日时间。

三、申报方式及材料

用人单位可采取网上或现场申请办理的方式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申报(推荐网上申报)。

(一)网上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通过单位法人账号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搜索“按比例就业”,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系统网报端进行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用人单位如对系统生成的审核结果有异议,可根据系统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后待市残疾人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工审核确认。

(二)现场申请办理

用人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市残疾人联合会201室进行现场申请办理。现场申报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诸暨市征收单位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附件1);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3.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由主管人事部门出具录用、聘用、工资统发、社保缴纳等证明之一);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5.对公账户上年度1-12月期间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银行发放流水单;

6.上年度1-12月期间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7.上年度1-12月期间残疾人职工在本单位《医疗保险缴费证明》。

用人单位存在劳务派遣残疾人用工情况,且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一致,将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本单位实际用工的,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诸暨市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4)年度》(附件3)以及与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时除按要求提供以上1-7项资料外,还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诸暨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4)年度》(附件4)。

以上相关表格可登录诸暨市人民政府网站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

四、相关说明

(一)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用人单位申报通过后,可在承诺办结日前随时登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获取告知信息、了解办理状态。已办结的,可以下载打印电子认定书。

五、咨询电话和地址

电    话:87917621,87220762;

地    址:诸暨市环城东路978号;

钉钉群号: 118240002327,群名:诸暨市按比例联网认证。

附件:1.诸暨市征收单位2024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表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3.诸暨市劳务派遣残疾人计入接收单位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4)年度

4.诸暨市劳务派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申报表(2024)年度

5.联网认证业务流程图

附件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