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很“刑”!

2025-05-22 17:0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社保局

朋友,听句劝!

失业保险金这东西

合法领取是保障

违规操作要遭殃!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重新就业后如果没有主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其真实就业状态,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以及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的,将构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事实。

典型案例

案例1

个人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1月,孙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物业维修工作,并与企业约定暂不参保。3月,孙某隐瞒就业事实,以失业为由向区就业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截至案发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947.73元。

鉴于孙某主动退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依据相关法律,对孙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按骗取金额的两倍给予罚款人民币3895.46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萧山人社)

案例2

单位伪造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某公司因搬迁需要理顺劳动关系,与王某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然后又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该公司在知晓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情况下,还为正常上班的5人出具失业登记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5人合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3万余元。最终,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追回,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三倍共计3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来源:慈溪人社)

案例3

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基金

2019年3月,黄某忠注册成立深圳市瑞和付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开始,黄某忠利用公司社保账号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参保,再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虚假进行减员,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涉案期间,黄某忠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共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约56万元。社保部门已追回失业保险金合计40万元,并对剩余未追回部分依法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775号判决:黄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例来源:深圳人社)

法律依据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处骗取失业保险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执行诈骗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规定: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特别提示

失业保险金是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重要支持,请依法依规申请。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大家依法守法,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