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就业事实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果很严重!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重新就业的,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在重新就业后如果没有主动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告知其真实就业状态,还继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该行为构成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后果很严重!
近年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查处了多起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案件。
案例一
郁某(男,59岁),2019年2月至2019年8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在浙江省嘉兴市参保,隐瞒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12743元。2023年9月经公安立案后郁某退回违规领取所得,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1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案例二
王某(男,54岁),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在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参保,隐瞒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9个月,涉及金额16437.6元。2023年9月经公安立案后王某退回违规领取所得,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1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翟某(男,39岁),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领取失业金期间在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参保,隐瞒就业情况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9个月,涉及金额17226元。2023年10月经公安立案后翟某退回违规领取所得,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翟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重要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社会保险基金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