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25-16523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5-27 |
文号: | 诸政办发〔2025〕15号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24〕175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指南(修订)>的通知》(浙数局发〔2023〕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指我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所需的各类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大数据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
集中采购的通用设备(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一体机、大屏等)和基础应用软件(财务管理、文字处理等),新媒体平台运营外包服务,办公用网络通讯租赁等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后勤用房、办事服务中心等新改建工程包含的楼宇智能化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国有企业用于经营性活动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涉密类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
第三条 公共视频监控项目按一体化改革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 诸暨市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指导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应用推广、绩效评估等,组建评审专家库开展项目预审,研究完善有关工作机制。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安全方面的监督指导。
市委机要局(密码管理局)负责对核心技术安全可控、密码应用等方面的监督指导。
市公安局负责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监督指导。
市发改局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相关立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安排。
第五条 全市公办学校、医院的信息化项目,由市教体局、市卫健局参考本办法做好项目规划、预审、建设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大数据中心开展预审。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省、绍兴市数字化建设发展规划,建设应遵循“需求导向、统筹集约、多跨协同、创新引领、安全可控”的原则,严禁未批先建,严控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
第七条 强化网络安全和供应链安全管理。项目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管理,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确保网络和数据安全。
第八条 强化安全可靠要求。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采购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部署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环境。若确有特殊要求,需要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或部署在非安全可靠环境的,应在项目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标明拟采购非安全可靠产品的清单,完成例外采购审批。项目建设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进行评估。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根据相关项目预算(计划)统筹部门业务职能,各项目建设需求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完成项目立项申报,获得项目预算(计划)审批。
第十条 项目预算(计划)获批后,项目单位在采购建设前应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由市大数据中心组织开展项目预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完整性、经费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出具预审意见(采购方式及评标办法等不属于预审范围)。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如果建设内容单一可由市大数据中心审查后直接出具预审意见。各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的项目,经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送审。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应用项目,应取得绍兴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预算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应用项目,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据预审通过的方案和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规范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采购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预审通过的方案和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向市大数据中心提交变更报告,获得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因故停止实施的,须向市大数据中心提交项目终止报告,经同意后做好相关闭环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强化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类文件档案整理归集。
第十五条 涉及应用系统开发建设的项目,终验前需满足IRS应用注册、数据资源归集、网络安全达标等相应要求。
第五章 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市大数据中心对正式投入使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绩效评估,评估可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承担,通过综合性研判,作出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绩效评估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对没有实现项目建设目标的,市大数据中心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对于低效、超规模或不符合原定目标的项目及时调整或终止。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诸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诸政办发〔2020〕59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业务办理、技术规范等具体要求按相关配套文件及工作指南动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