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废止《诸暨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5-30 18: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政策原文

一、文件废止背景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低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优惠机制,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绍政发〔2024〕17号)文件精神,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诸医保联发〔2025〕1号),提高了相关对象保障水平。

上述政策的出台较为有效地改善提升了现行医疗救助水平,基本满足群众需求,原《诸暨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170号)可予以废止。

二、废止后管理依据

该文件废止后,特困供养(一类)、低保(二类)、低保边缘(三类)、重点优抚对象(四类)等惠民对象的医疗保障将按照《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诸医保联发〔2025〕1号)规定执行。

三、内容解读

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多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诸医保联发〔2025〕1号),将低保(二类)、低保边缘(三类)、重点优抚对象(四类)等惠民对象救助比例各提高5个百分点(特困供养<一类>救助比例已达100%),并建立“暖心无忧”基金作为补充。新政策进一步向困难群众倾斜,能有效减轻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降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风险。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诸暨市惠民医院医疗优惠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07〕170号)予以废止。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6月1日起实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该文件由诸暨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读

第一解读人:张赟华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具体解读人:王佳伟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医政科科长

联系电话:0575-8725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