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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9期)

2025-06-17 11: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近期,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9家市场经营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879的辣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牌头农贸市场内寿金兰经营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5日向诸暨市牌头农贸市场内寿金兰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30551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辣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5330100300430679的红薯淀粉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田灿(诸暨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红薯淀粉,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6日向田灿(诸暨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DX20250749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薯淀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2.罚款5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694的龙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贵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28日向诸暨市贵意水果店(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3014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664的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枫桥鲜野水果店经营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31日向诸暨市枫桥鲜野水果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50023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桂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3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624的桂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兰玲水果商店经营的桂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3月31日向诸暨市兰玲水果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500224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桂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六、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628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兰玲水果商店经营的小台芒,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7日向诸暨市兰玲水果商店直接送达了编号SPHN202500228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七、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832的香梨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次坞乐开水果炒货店经营的香梨,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7日向诸暨市次坞乐开水果炒货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30505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香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八、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966的番薯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安华农贸市场内何光松经营的番薯,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8日向诸暨市安华农贸市场内何光松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31103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番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九、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0961的螺丝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诸暨市邻伊里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螺丝椒,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8日向诸暨市邻伊里超市(个体工商户)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31100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十、抽样编号为XBJ25330681310031152的小台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应店街店经营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5年4月11日向浙江百联超市有限公司诸暨应店街店直接送达了编号FC25032732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台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