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实规范参保失业保险及填报失业原因的告知书
全市用人单位:
失业保险金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确保失业保险金的精准发放,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如实规范参保失业保险及填报失业原因告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真实准确填报失业原因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减员申报时,应根据事实将本单位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中记载的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准确录入社会保险费征收系统,不得虚报、瞒报或伪造事实。
三、失业原因分类
失业原因通常包括以下几类,用人单位在进行网上减员申报时应如实勾选相应的原因: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经济性裁员、破产、解散等。
3.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失业原因可分为劳动者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提出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4.员工主动辞职。
5.其他原因中断缴费。如果用人单位在进行网上减员申报时选择此失业原因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具体失业原因的补充说明。
四、法律责任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金损失的二倍给予赔偿;造成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给予相应赔偿。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处骗取失业保险金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失业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骗领失业保险金行为最高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欺诈骗领失业保险金警示案例
违法违规欺诈骗领失业保险金的案件主要有三类:虚假申报失业原因骗领失业保险金;虚构劳动关系骗领失业保险金;隐瞒就业事实骗领失业保险金。
案例1
个人隐瞒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1月,孙某入职A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物业维修工作,并与企业约定暂不参保。3月,孙某隐瞒就业事实,以失业为由向区就业中心申领失业保险金。截至案发共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含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1947.73元。
鉴于孙某已经主动退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对孙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按骗取金额的两倍给予罚款人民币3895.4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单位伪造材料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某公司伪造材料骗取失业保险金。该公司因搬迁需要理顺劳动关系,与王某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然后又重新签订聘用协议书。该公司在知晓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情况下,还为正常上班的5人出具失业登记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经查,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5人合计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3万余元。最终,被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全部追回,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社部门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三倍共计39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协助骗取失业保险基金
2019年3月,黄某忠注册成立深圳市瑞和付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开始,黄某忠利用公司社保账号虚构劳动关系违规办理参保,再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虚假进行减员,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涉案期间,黄某忠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共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约56万元。社保部门已追回失业保险金合计40万元,对其他未追回部分依法启动非诉强制执行程序。
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06刑初1775号判决:黄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特别提醒
失业保险金是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基本生活的重要支持,请依法依规申请。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甚至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我们提醒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