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7-0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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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项目序号 | 政策名称(文件名、文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补助、补贴项目名称 | 补助、补贴对象 | 级次 | 备注 |
| 1 |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诸残〔2011〕2号) | 市残联 | 残疾人专(兼)职委员工作补贴 | 镇乡(街道)残联、村居(社区)残协残疾人专(兼)职委员 | 县(市)级 | |
| 2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残障学生(儿童)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1〕16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贫困及困难家庭子女大学助学办法的意见》(市委办〔2018〕51号)、 | 市残联 | 残障学生(儿童)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 | 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残障学生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子女在普通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户籍在本市、被高校招生计划录取、家庭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学生(不包括研究生) | 县(市)级 | |
| 3 |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训练救助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60号) | 市残联 | 康复训练救助 | 户籍在本市、被高校招生计划录取、家庭特别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大学生(不包括研究生):1.低保对象;2.低保边缘对象;3.因病致贫对象(民政发证);4.革命烈士子女;5.困难残疾人子女或残疾学生;6.困难职工子女;7.因灾因病困难户子女;8.困难单亲家庭子女;9.其他困难家庭子女且成绩优异。 | 县(市)级 | |
| 4 | 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加快推进“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的通知(市委办〔2025〕11号)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 人才专项资金 | 高层次人才、人才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社会事业人才、高技能人才、人才服务保障奖励补助 | 县(市)级 | |
| 5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20〕38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计生公益金补助 |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诸暨市户籍的,或者在诸暨市居住满一年的非诸暨市户籍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公益金扶助: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计生特殊家庭关爱制度条件的; (二)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其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公益金列支扶助的; (四)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是指符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条件的夫妻的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是指持有残疾等级在一、二、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 县(市)级 | |
| 6 | 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诸暨市优化生育政策(试行)》的通知(市委办〔2023〕52 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三孩优化生育补助 | 政策享受对象主要为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 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三孩(二孩)家 庭,且子女户籍均要在诸暨市落户。其中的“二孩”“三孩”均指 2021 年 5 月 31 日之后出生的第二孩、第三孩。 | 县(市)级 | |
| 7 |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制度的意见》(诸政发〔2013〕108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诸政办发〔2020〕39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独生子女特殊家庭关爱扶助金 | 具有我市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关爱扶助金发放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合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 县(市)级 | |
| 8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诸政办发〔2010〕188号) | 市卫生健康局 | 计生优惠证家庭新农合补贴 | 对双农独女户持《计生优惠证》家庭,在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以下(包括18周岁),本人及其父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出资部分给予补贴。 | 县(市)级 | |
| 9 | 《关于印发诸暨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发〔2019〕3号) | 市民政局 | 临时救助 | 遭遇突发性困难的本市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民证》家庭和个人 | 县(市)级 | |
| 10 | 《关于开展2025年春节“送温暖”活动的通知》(市委办综〔2025〕5号) | 市民政局 | 其他农村生活救助临时补助 | 全市低保、低边、特困、孤困儿童及其他困难人员 | 县(市)级 | |
| 11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57号) | 市民政局 | 低保边缘户(困难户)补助 | 低保边缘户 | 县(市)级 | |
| 12 | 《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诸民〔2023〕8号) | 市民政局 | 百岁老人慰问金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县(市)级 | |
| 13 | 《关于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诸民〔2023〕8号) | 市民政局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县(市)级 | |
| 14 | 《关于印发<诸暨市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诸民〔2014〕83号) 《关于优抚对象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充细则》(诸退军〔2020〕20号)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临时困难补助 | 具有我市户籍的复员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现役军人家庭 | 县(市)级 | |
| 15 | 《关于学生资助扩面的通知》(诸教体〔2022〕16号) | 市教育体育局 | 义务教育困难生活补助 | 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学生 特殊群体为:①低保家庭学生,②低保边缘家庭学生,③孤儿(含困境儿童),④烈士子女,⑤特困供养学生,⑥持证残疾学生,⑦困难职工子女,⑧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⑨伤残退伍军人子女(仅限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其他群体为:⑨因病因灾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⑩其他特殊情况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县(市)级 | |
| 16 | 《关于公布2025年度诸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减免、租赁补贴等相关标准的公告》(诸建设〔2025〕14号) | 市住建局 | 租赁补贴 | 补贴对象:承租公租房的低保家庭、承租公租房户籍在保障区域内且未购置汽车的非低保家庭,轮候家庭。 | 县(市)级 | |
| 17 | 关于明确2024年中央粮油生产保障资金(小麦“一喷三防”)专项资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诸农发〔2024〕69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小麦“一喷三防”专项资金补助 | 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的部分种植主体 | 县(市)级 | |
| 18 | 关于印发诸暨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诸农发〔2024〕94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报废补贴 | 报废农业机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 县(市)级 | |
| 19 | 关于上报《诸暨市2024年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方案》等5个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诸农【2024】1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配方肥推广补贴 | 使用配方肥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 县(市)级 | |
| 20 | 关于上报《诸暨市2024年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方案》等5个工作实施方案的报告(诸农【2024】15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商品有机肥购买补贴 | 使用商品有机肥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 | 县(市)级 | |
| 21 |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等四部门印发《诸暨市关于加快推进“三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2025年)的通知(诸农发〔2025〕32号) | 市农业农村局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实际种植小麦和水稻的农户,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县(市)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