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588418/2025-167085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25-08-26
主办单位: 发改局

关于诸暨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5-08-26 浏览次数: 字体:[ ]

边磊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农村机耕道路安装太阳能长廊的建议(第5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光伏发电推进情况

发展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是贯彻落实绿色发展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一环。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 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2023年3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会同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印发《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从引导项目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等方面,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规范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管理,促进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进一步支持绿色能源发展。 同时我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制定印发《诸暨市整市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工作方案》等政策文件,致力于加快构建绿色低碳的能源体系,积极发展光伏发电项目,有效助力乡村振兴,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光伏并网容量达到116.57万千瓦。

二 、地面光伏用地政策情况

国家、省级相关部门对光伏用地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光伏用地: “在严格保护生态前提下,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光伏发电项目输出线路允许穿越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 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I 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浙江省能源局《关于2022年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也明确空间利用负面清单: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区域内建设光伏项目。禁止在苗圃地、 宜林地和覆盖度小于50%的灌木林地以外的林地,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濒危物种栖息地、国家重要湿地内建设光伏项目。严禁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内建设光伏项目”。 同时为有序推进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我局联合自规、供电等部门及专业编制机构合力开展全市地面光伏资源摸排调研,编制形成《诸暨市集中式光伏中长期布局及网源协同规划》,积极指导、协助相关投资企业分批次开展地面光伏项目建设。

综上所述,从现有的政策层面上看,目前在我省开发的地面光伏土地性质需为园地,受制于机耕道路土地性质,还不能在机耕道路安装太阳能长廊。

二 、下一步措施

一是积极向上对接。近年来光伏政策变化较快,对特别是地面式光伏对土地性质的要求,我们将及时向上对接,掌握光伏用地最新政策,同时将您们的建议向上反应,如有相关政策变化将及时通知。

二是加强农村光伏项目建设。强化屋顶资源开发,充分利用农村居民屋顶和村集体用房屋顶资源,加强农村电网建设,消除电网消纳瓶颈,努力做到愿装尽装。统筹做好全市地面光伏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电力设施建设、土地资源、供应需求等实际要素,合理谋划农光互补项目的建设发展,充分发挥光伏+农业的双重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三是全面做好光伏宣传推广。加强科普宣传,联合乡镇政府、村委会,向农民普及农光互补的科学知识以及带来的相关收益,让农民对光伏项目“听得懂、看得见、算得清”,进一 步激发农村光伏参与热情,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承办人姓名:楼海勇

联系电话:0575-89096935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