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3日8时30分许,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联合路2号的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80万元。事故发生后,经诸暨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4年8月8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要求,诸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各相关单位成立了事故评估组对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6•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进行检查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根据市安委办的工作要求,按照“谁调查、谁评估”的原则,经诸暨市人民政府授权,由诸暨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6•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评估组(以下简称“事故评估组”),事故评估组由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评估工作。
事故评估组依据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6•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通过调阅事故案卷资料,对接原事故调查组成员了解相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开展现场评估,通过资料审查、座谈问询、查阅文件、现场核查,对责任追究及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逐项开展了检查评估,经事故评估组研究讨论,形成了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后,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诸暨市寿**风机经营部、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陕西博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陶朱街道人民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
(一)诸暨市寿**风机经营部
1.事故单位。
处理建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2020)等法律、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但由于其为个体工商户,由其经营者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寿**的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2025年2月27日,诸暨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刑事判决【(2025)浙0681刑初167号】:被告人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4个月。
(二)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
1.事故责任单位。
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议由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2024年12月31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作出诸暨应急罚决〔2024〕第0001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 年5月13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向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下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减轻处理的规定。2025年6月24日,诸暨市应急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诸暨应急罚决〔2024〕第000183号),根据检察建议书和法律意见书,对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冯**。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的厂长兼副总经理。
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已于2025年1月17日对作出处人民币25920元的行政处罚(诸暨应急罚决〔2024〕第000187号),2025年6月6日罚款缴清。
3.马**。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安管员。
处理建议: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议诸暨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诸暨市应急管理局已于2024年12月28日对作出处人民币18993元的行政处罚(诸暨应急罚决〔2024〕第000188号),2025年1月16日罚款缴清。
(三)陶朱街道人民政府
1.政府单位。
处理建议: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扎实,未有效落实网格化管理,建议责成陶朱街道办事处向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处理结果:陶朱街道人民政府已于2024年8月12日向诸暨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杨**、陈*、钟**。陶朱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应消站主任。
处理建议:督促网格员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建议诸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进行约谈。
处理结果:诸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24年8月12日与杨**、陈*、钟**进行谈话。
3.徐*。陶朱街道第12网格网格员。
处理建议:对网格内企业隐患排查不深入、不细致,建议陶朱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2024年8月14日经陶朱街道党工委决定,对徐*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月考核奖1000元。
三、事故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复的《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6•1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事故相关单位认真落实了事故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建议。
事故发生后,经调查认定,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6•13”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设备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为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诸暨市蓝天化纤有限公司按照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重新梳理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内容,并组织全员培训教育,严格履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明确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规程的落实。
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机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截止目前开展各类安全培训20余次,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心肺复苏操作规范等,此外在去年8月、11月和今年3月分别进行了有限空间事故应急演练、消防灭火培训及火灾应急逃生演练。
四、检查评估结论
事故评估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均已落实到位,无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有关单位及部门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较好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