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诸暨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8 11: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文广旅游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景区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提高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品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结合诸暨实际,我局制定了《诸暨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9月22日


诸暨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工作,推动A级旅游景区转型提质,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GB/T17775-2024)及其细则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依托,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和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或区域。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5A、4A、3A、2A、1A级旅游景区。

第五条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由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4A级旅游景区由浙江省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3A级旅游景区由绍兴市旅游景区质量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其余由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组织评定,在诸暨市域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

第六条 A级旅游景区名称原则上由“诸暨市+名称+景区”组成。

二、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开发建设的A级旅游景区,应当符合资源管理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理制度。

第八条 A级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九条 A级旅游景区开发不得损害人文景观的原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旅游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文物资源。

第十条 各A级旅游景区负责本景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等事宜。属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负责A级旅游景区属地管理事宜。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市内各A级旅游景区行业管理,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建设、生态环境、经营服务等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申报与评定

第十一条 申报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以自然、历史文化或其他旅游资源为基础,有明确的自然空间四至边界,非相连景点原则上不得联合创建;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优先支持封闭管理景区;商贸场所、城市公园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突出文旅融合,深入挖掘、充分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利用,彰显特色;

(三)安全责任主体明确,有统一的管理或运营机构,且无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记录;

(四)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通过安全风险评估;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有气象预报预警的接收和传播的设施(渠道)及制度;

(五)有一定的数字化管理水平,鼓励建成智慧景区。加强景区的视频监控建设,完善实时在园人数监测,提供实名制且可追溯游客信息的预约预定服务,并将相关数据对接至监管部门管理平台;

(六)有较高的市场吸引力和品牌影响力,能够提供与游客需求相匹配的休闲度假产品;

(七)项目建设均已完成审批、备案及运营安全评估,正式对外开放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运营期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游客满意度高,市场反响较好;

(八)主动接受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监测、监管和监督;

(九)旅游景区内的旅游厕所应符合GB/T18973规定的Ⅱ类质量要求;

(十)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分为资料审核、景观质量评价、开展创建、现场检查、公示公告五个阶段。

(一)资料审核。自愿申报且符合条件的旅游景区经属地镇乡(街道)同意后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申请,创建A级旅游景区实行年申报制度,每年申报一次,具体时间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确定。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文件与报告书;

2.旅游景区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

3.自评报告及相关说明材料;

4.旅游景区已具有项目立项、环境影响评价、特种设备检验、消防、卫生许可等开放合法性的行业主管部门证明;

5.旅游景区安全评估报告;

6.旅游景区四至范围内土地建筑合法合规的行业主管部门证明;

7.旅游景区所依托的资源、涉及游览服务的重要资产不存在权属争议的承诺书;

8.其他有关资料

(二)景观质量评价。各级景评委根据要求采用会议审查或实地检查方式,开展景观质量评价,并通报评价结果。2次未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3年内不得申请。景观质量评价原则上每年举办1次。

(三)开展创建。通过景观质量评价的旅游景区,应在3个月内启动制定创建提升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审核后,报上级景评委。各级景评委适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评估。

(四)现场检查。通过景观质量评价并完成创建的旅游景区,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初评后向上级景评委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需提交下列内容:

1.创建申请书;

2.创建情况汇报;

3.创建范围(四至)图;

4.景区全景导览图;

5.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6.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景评委采用明查方式,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创建提升规划,对服务、设施、环境质量、规划实施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景区针对意见制定整改计划,进行为期半年的整改提升。整改期满后,景评委采用暗访方式,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的,进入公示程序,未通过现场检查的,景区需根据评定意见开展整改,原则上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2次现场检查未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景观质量评价通过后,3年内未申请验收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五)公示公告。各级景评委对通过现场检查的旅游景区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各级景评委发布公告。

第十三条 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颁发。

四、运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做好项目招引、业态培育、运营管理、宣传推广等工作,全面提升A级旅游景区服务品质。

第十五条 A级旅游景区管理或运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十六条 A级旅游景区(含创建)因发展所需,确需调整边界、变更名称、管理机构的,应根据评定管理权限向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A级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的,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质量等级。调整边界不涉及核心旅游资源,但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重新申请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的最大承载量、瞬时承载量应由专业机构测算,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核定,A级旅游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第十八条 A级旅游景区应当按时、如实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送景区基本信息和运营情况。因季节、改造等原因歇业的,应当及时公布歇业信息,并逐级报原评定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A级旅游景区举办各种集会、音乐会、市集活动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需提前5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报备。

第二十条 A级旅游景区需保护好各级文化保护单位(点)、不可移动文物,如涉两划范围的项目,施工前需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提出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 A级旅游景区因发展需要,在景区四至范围内新建文旅项目、新业态项目前需向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属地镇乡(街道)报备,项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杜绝“未批先建、未评估先运营”,严防“无行业标准、无运营规范、无监管主体”的项目引进,做到建设立项、备案、评估率100%。

第二十二条 A级旅游景区坚持以人为本,强化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收集游客等各方群体的评价意见与建议,做到第一时间回应、第一时间整改、第一时间反馈,形成规范有效的处理机制,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增强旅游获得感与幸福感。

       五、职责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A级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A级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旅游景区开发经营管理制度;

(四)牵头监管A级旅游景区内的旅游新业态项目;

(五)牵头A级旅游景区内文化保护单位(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监管;

(六)监管A级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属地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运营、应急管理等方面属地管理;

(二)协同对A级旅游景区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初审;

(三)具体落实A级旅游景区内文化保护单位(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

(四)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A级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制定旅游景区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六)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八)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六、复核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评估,建立长效机制。各级景评委每年组织开展1次A级旅游景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评定性复核。评定满两年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年度复核,满五年的A级旅游景区开展评定性复核。同时,根据各地复核、投诉、媒体及舆情情况,适时对A级旅游景区进行抽查复核或指定复核。

第二十七条 强化复核结果运用,建立“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经监督检查和复核不达标的,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A级旅游景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期满后报评定部门检查验收。通过验收的,下达整改合格通告;未通过验收的,由评定部门视情况延长整改期限6个月,整改期限最长为一年。整改2次不达标的,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有效整改,应整改的A级旅游景区在不涉及核心资源的前提下,涉及范围调整等方面,可简化程序,直接申请现场验收评定。降低1个等级的A级旅游景区,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恢复原等级;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在无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不得重新申报。原则上降级处理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的,由相应管理权限部门继续做出处理。

受到取消或降低等级处理的A级旅游景区,应当交回或者申请更换证书和标牌,不得以原等级名义从事宣传和经营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评定部门给予降低等级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偏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或意识形态事件性质严重的;

(二)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严重下降;

(三)景观质量退化与资源价值降低;

(四)资源和生态环境因人为原因遭到严重破坏;

(五)旅游项目出现未批先建并投入运营;

(六)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七)处理重大投诉事件不力,发生严重不良社会舆情事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八)申报评定过程中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

(九)经营行为终止,包括主要经营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或法人资格被依法注销等情形;

(十)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资源保护需要外,丧失旅游功能或停业1年以上的;

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第三十条 A级旅游景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定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并要求期限整改:

(一)意识形态管理松散或存在“庸俗、低俗、媚俗”等不健康内容;

(二)旅游服务与环境质量下降;

(三)被游客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且未及时有效处理;

(四)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负面社会舆情事件;

(五)接待量超过A级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并对景区生态安全和游客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六)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

(七)擅自变更A级旅游景区名称或范围;

(八)其他经评定部门确认的不良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取消质量等级的A级旅游景区,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运营监管、安全生产管理及应急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A级旅游景区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产业政策。

七、附则

本办法由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二〇二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诸文广旅〔2025〕42号关于印发诸暨市A级旅游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