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诸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30 11: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各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诸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6月30日

诸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

为加强老年人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8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医保〔2025〕16 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25〕9号)《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诸暨市“多评合一”协调机制的通知》(诸医保联发〔202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我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规定如下。

一、总体要求

老年人能力评估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原则,推动评估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为评估对象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二、评估机制

(一)统一评估人员库。市民政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多评合一”实施要求,规范组建评估人员库。委托市卫生健康局下属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具体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入驻评估人员库。

(二)统一评估标准。评估标准参照《“多评合一”现场评估标准》执行。能力评估结论分为四级,分别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其中重度失能细分为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II级、重度失能III级。

(三)统一评估规范。老年人能力评估分为初次评估、重新评估和争议复评。

1.初次评估:申请人首次申请评估。

2.重新评估:申请人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原评估结论不匹配,原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向镇乡(街道)申请重新评估。

3.争议复评:申请人或其亲属、授权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得知结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镇乡(街道)提出复评申请。第三人对公示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镇乡(街道)实名反映情况。反映情况基本属实的,镇乡(街道)组织复评。

(四)统一评估流程。

1.评估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所在镇乡(街道)发起评估申请,也可在“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在线提交评估申请,填写并递交《“多评合一”自评表》《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2.评估受理。镇乡(街道)做好申请材料审核,其中申请人自评等级达到B级及B级以上的,可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自评等级未达到B级的,镇乡(街道)直接反馈不予受理。

3.现场评估。对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的申请,评估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人员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人员严格按照《“多评合一”现场评估标准》采集信息,并录入“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生成评估结果。

4.结果公示。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和老年人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书》,镇乡(街道)于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三、评估费用

初次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评估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按“浙里康养”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有效数据结算。争议复评费用根据复评结果确定。复评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一致的,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按标准个人支付;复评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不一致,且满足养老护理补贴享受条件的,复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保障措施

市民政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做好评估人员库组建、管理、监督。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全流程数字化管理,评估人员应据实将现场采集的评估情况等信息录入“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生成评估结论。各镇乡(街道)加强与属地评估机构沟通协作,规范抽取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并做好评估工作全过程监管。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2025年8月15日至正式施行期间,“浙里康养”老年人能力评估工单参照本办法评估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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