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3306810025884187/2026-1010604855
-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6-06-30
【文字解读】关于《诸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依据
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5〕8号)
2.《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绍兴市民政局 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绍兴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医保〔2025〕16 号)
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诸政办发〔2025〕9号)
4.《诸暨市医疗保障局 诸暨市民政局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诸暨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诸暨市“多评合一”协调机制的通知》(诸医保联发〔2025〕6号)
二、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失能人员“多评合一”集成改革,推动评估流程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为评估对象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护理补贴等政策提供自理能力等级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三、意见征求情况
《诸暨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26年5月12日-5月21日在诸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0条意见(包括网络、信函、电话等渠道)。
四、政策内容解读
(一)评估机构有哪些?
市民政局联合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多评合一”实施要求,委托市卫生健康局下属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评估机构具体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医护人员入驻评估人员库。
(二)评估标准是什么?
评估标准参照《“多评合一”现场评估标准》执行。能力评估结论分为四级,分别为基本正常、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其中重度失能细分为重度失能I级、重度失能II级、重度失能III级。
(三)评估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对象为符合申请养老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即诸暨市户籍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诸暨市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诸暨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独居(子女在绍兴市外半年以上)或子女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照顾(子女智力障碍者、肢残、重病等)的老年人。
(四)评估如何开展?
老年人能力评估分为初次评估、重新评估和争议复评。初次评估是指申请人首次申请评估。申请人失能状态发生变化、与原评估结论不匹配,原评估结论出具满6个月的,可申请重新评估。申请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自得知结论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镇乡(街道)提出复评申请。评估流程为申请人通过所在镇乡(街道)发起评估申请,也可在“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在线提交评估申请,填写并递交《“多评合一”自评表》《养老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镇乡(街道)做好申请材料审核,其中申请人自评等级达到B级及以上的,可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自评等级未达到B级的,镇乡(街道)直接反馈不予受理。对审核通过后予以受理的申请,评估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评估人员开展现场评估,严格按照《“多评合一”现场评估标准》采集信息,并录入“浙里康养”数字化平台,生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经评估人员和老年人签字后形成《评估报告书》,镇乡(街道)于3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
(五)评估费用怎么结算?
初次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评估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按“浙里康养”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有效数据结算。争议复评费用根据复评结果确定。复评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一致的,复评费用由申请人按标准个人支付;复评结论与原评估结论不一致,且满足养老护理补贴享受条件的,复评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诸暨市民政局
第一解读人:孙一江(诸暨市民政局局长)
具体解读人:张伟恩(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副主任)
联系方式:0575-89002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