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10 15: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管理,进一步规范品牌使用,提升品牌价值,现将《“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7日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的市场信誉,提高品牌影响力,强化品牌管理,切实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持有人为诸暨市经济特产站,“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由诸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由诸暨市农业农村局管理。诸暨市经济特产站(以下简称“特产站”)具体负责“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许可、管理维护、宣传推广等事项。

第三条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标识由图形标志、中文标志与品牌口号组成(标准组合规范详见附件1)。其中Ⅰ类标识仅用于茶叶,且仅允许等比例缩放,不允许更改尺寸比例和进行二次创作;Ⅱ类标识可用于茶叶及其衍生产品,允许直接使用或在原标识上做二次创作及拓展。

第四条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实行动态监管、宽进严管。“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经申请通过后免费使用,不收取公用品牌管理费用。

第五条 “诸暨石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及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使用“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A类:诸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西施石笕”茶生产加工经营的主体,应同时满足:

1.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

2.获得相关茶类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证)或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凭证。对于无SC证和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凭证的主体,应与诸暨市行政区域内有茶叶生产加工资质的企业办理委托加工手续;

3.生产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产品符合T/ZTXH-002-2023《西施石笕茶》、T/ZJTSS017-2024《红茶 西施丹芽》等标准要求。

(二)B类:从事“西施石笕”茶流通的主体(包括“西施石笕”茶旗舰店、形象店、茶空间等),应同时满足:

(1)具有茶类经营流通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许可资质;

(2)开展“西施石笕”茶产品经营、展示、宣传推介等业务。

(三)C类:从事“西施石笕”茶衍生品(创意产品)研发、推广、使用,以及开展与“西施石笕”茶相关的文化宣传、教育培训等的主体,应同时满足:

1.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2.开展“西施石笕”茶或衍生品开发、创新、设计、展示、宣传、推广、培训教育等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实行自主申请。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市场主体,均可申请使用。原则上集中申请时间为每年的1月与7月。

第八条 申请主体向特产站提交《“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附件2),并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备案登记凭证或有效委托加工手续)等相关证明及资料;其中从事“西施石笕”茶衍生产品的主体,根据实际选填申请表内容,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九条 特产站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通过初审的,经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供销合作总社等相关单位讨论审定后予以公告。未纳入公告的,视为审定未通过。

第十条 特产站与通过审定的主体签订“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许可使用协议(附件3),并颁发“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准用证(附件4)。

第十一条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准用证有效期5年,期满后自动作废。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按照第七条规定,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特产站提出申请。

第四章 品牌管理

第十二条 “西施石笕”茶推行品牌统一标识。品牌标识应严格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内容。

第十三条 “西施石笕”茶生产加工推行统一技术。特产站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标准宣贯。

第十四条 “西施石笕”茶产品等级执行统一标准,由特产站组织专家审评确定。

第十五条 “西施石笕”茶包装实行统一管理,产品定级后统一进行包装。

第十六条 “西施石笕”茶产品实行统一指导价格,根据茶叶质量定级和市场行情确定。

第十七条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统一开展宣传活动。

第五章 品牌使用

第十八条 公用品牌许可使用主体的权利:

1.在指定的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品牌标识;

2.使用公用品牌进行产品宣传、展销、展示;

3.优先参加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产品展销、信息交流、宣传推介等活动;

4.对公用品牌使用、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

5.可自主申请退出公用品牌许可使用。

第十九条 公用品牌许可使用主体的义务:

1.服从“六统一”的品牌管理要求,接受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检测和标识使用的监管,维护“西施石笕”茶的特有品质、质量、市场信誉和品牌形象;

2.以“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为引领,实行“公用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品牌发展模式;

3.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公用品牌标识和包装,不得超许可范围使用公用品牌标识;

4.若品牌使用主体发生变更、注销等事项,应及时告知特产站。

第六章 品牌监督

第二十条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许可使用主体应严把产品质量关,建立相关生产、经营档案。

第二十一条 特产站负责复核公用品牌使用主体资质,不定期对生产加工及经营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开展产品抽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 特产站不定期对“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规范化使用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品牌标识、包装的主体,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 终止许可

第二十三条 许可使用主体应自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取消其公用品牌许可使用,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包括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

2.在相关部门产品监督抽检、日常检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3.擅自改变公用品牌标识,不按规定使用的;

4.明显违反或不执行本管理办法,存在损害品牌形象的行为,经特产站通报后仍不进行整改、不服从管理的;

5.其他严重影响“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终止“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许可使用的程序:

1.特产站经核实讨论后,向获得许可使用的主体发出“撤销许可告知书”,并收回公用品牌准用证;

2.获得许可使用的主体在收到“撤销许可告知书”后,应立即中止使用公用品牌标识,禁止使用剩余带有公用品牌的包装、标识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不得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特产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标识

     2.“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使用申请表

     3.“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许可使用协议

     4.“西施石笕”茶公用品牌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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