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执行诸暨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诸政办发〔2025〕5号)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23 15:5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市政府办公室联动政策实施部门对外贸领域的政策进行了清理,现已清理出《诸暨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诸政办发〔2025〕5号)中不符合上级政策精神的条款两项。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停止执行的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条款目录表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停止执行的市政府(办公室)政策条款目录表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内容

1

《诸暨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诸政办发〔2025〕5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每增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内容停止执行。

2

《诸暨市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诸政办发〔2025〕5号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出口的企业,予以鼓励。”内容停止执行。


修订前原政策文件下载链接:诸政办发〔2025〕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