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诸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31 17: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诸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及整改评估工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试行)》《绍兴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轻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事故报告

(一)首报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其他单位接报的,也应立即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转报。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2.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半小时口头报、1小时书面报”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核实并向市政府初报,同时向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报告;因事件情况复杂一时无法核实清楚的,按照“初报事件,续报详情”的要求及时报告。

(二)责任划分

实行“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相结合原则。镇乡(街道)承担情况核实和向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的职责。市政府承担事故上报第一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事故报告主要责任,事故单位承担事故报告直接责任。

(三)应急处置

1.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现场痕迹物证。

2.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指挥救援、应急处置措施执行、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调查

(一)调查处理原则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问责与整改并重的原则,既要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也要追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责任)工作要求,也要充分发挥事故查处对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促进作用。

(二)调查权限

诸暨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一般事故,具体调查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开展,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牵头调查。经应急管理部门判定属于轻微生产安全事故的,经市政府授权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事故等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标准执行。

(三)调查组组成

1.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组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派员组成,可邀请市纪委市监委、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聘请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牵头单位:市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一般事故具体调查工作(上级政府决定提级调查的除外)。市政府对事故调查组另有指令的,按指令执行。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牵头单位负责人担任,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3.分组职责: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事故调查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协作、沟通和衔接;公安机关负责提出问责刑事初步意见,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取证,协助鉴定死亡原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资料,提出处理建议;工会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责任;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1)综合组主要职责。负责事故调查组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组织召开事故调查组各类会议;制定事故调查工作方案,明确事故调查成员单位及职责;聘请技术鉴定单位和专家;掌握各组的工作进度,督促各组按照调查工作方案开展事故调查;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市政府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对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整理和保管;协调有关方面开展事故有关舆情监测,负责信息发布,指导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事故调查期间的举报信访工作;起草有关汇报材料;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事故调查组组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2)技术组主要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伤亡人数及伤亡原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检验检测和实验工作;对事故发生直接原因进行分析、论证、认定,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提交技术分析报告。

(3)管理组主要职责。查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建议;总结事故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提交事故调查管理报告。

(4)后勤组主要职责。负责事故调查期间车辆、食宿、会议室、询问室、办公用品等后勤保障工作。

(四)调查程序

1.现场勘查

(1)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向企业相关人员或目击者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相关情况,询问现场是否有变动,必要时可根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情景,恢复现场原状以利实地勘查。

(2)勘查事故现场。确定现场勘查的范围和勘查顺序,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步骤进行。

(3)提取物证。提取事故现场存留的有关痕迹和物证。提取时应当采用录像、照相、文字等多种形式记录。物证应贴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随意冲洗擦拭和拆卸,以利于技术检测或鉴定。根据事故调查需要,提取相关物证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事故现场破坏情况;运载工具、设备设施本体失效及损坏情况(包括设备整体、失效部位、残骸);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附属设备失效或者损坏情况;事故发生现场情况。

(4)绘制事故图。事故图应能涵盖事故情况所必须的全部信息,一般包括事故现场示意图、剖面图、工序(工艺)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5)提交勘查报告。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查的,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查条件之日起计算。现场勘查完毕,提交《事故现场勘查报告》。勘查报告应当载明事故现场勘查人员、勘查时间、勘查路线,真实描述事故地点基本情况和与事故相关的情况,认定事故类别,附有相应的事故图纸、照片等。参与现场勘查的人员在勘查报告上确认签字。

2.询问规范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必要时可按相关程序要求,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形成证据。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必须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调查询问人员不少于2人,调查询问时出示证件,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被询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是否有申请回避需要。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有权拒绝他人旁听。

(2)调查人员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询问,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陈述。应当如实记录询问内容和被询问人的陈述,允许被询问人对笔录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制作笔录时不得空行,注明页码。制作完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确认后,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以上记录我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并签好姓名和日期。

(4)询问人和被询问人要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笔录中每一处涂改的地方和被询问人的签名必须由被询问人按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按指印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5)制作的笔录要有关联性。询问前要熟悉已取得材料的内容。提问或记录时要注意与已掌握材料的衔接和印证。询问内容前后也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3.技术鉴定

(1)根据事故调查取证的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对有关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实验,对有关材料、介质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确认事故发生前,现场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情况。

(2)技术鉴定或实验要执行相关行业鉴定规范,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受委托的机构和人员对鉴定或实验结果负责。

(3)技术鉴定或实验要形成技术鉴定报告或实验报告,并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技术鉴定或实验人员、审核审批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4)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视频记录,技术鉴定或实验形成的报告作为附件,与事故调查材料一并存档。

(五)调查报告

1.事故有关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后上报的人员、时间、内容;应急救援情况;善后处置情况等。

2.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详述,包括事故主体责任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责任单位情况,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总体规模、所处地理位置、生产能力等。

3.事故发生设施、设备、区域、工艺等基本情况。包括事故设施、设备设计、审批、建设等过程;事故发生区域布局、工艺等情况;事故发生装置安全监控系统,作业方式,有关事故防治措施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的制定、贯彻、执行等情况。

4.事故直接原因。结合与事故相关的人证、物证、专家论证、技术及管理方面的调查分析等,叙述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5.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包括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涉企第三方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在脚注中注明具体条目。

6.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对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涉企第三方等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建议包括刑事处理、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罚及其他处理。

7.事故主要教训。从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有关部门和属地镇乡(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涉企第三方工作情况等方面,总结事故主要教训。

8.事故整改措施。根据需要,对应事故原因,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六)调查时限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其中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要的时间,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时间,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时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市政府说明。

(七)调查监督

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及人员应当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保守调查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调查相关信息。对违反规定的调查组成员,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予以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由事故调查组提请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四、事故处理

(一)批复与落实

1.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后,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市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5日内,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2.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批复意见逐条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对有关单位(部门、国有企业)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并在责任追究完结或整改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要求报告责任追究和落实情况。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材料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收集,并在批复之日起60日内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调查处理信息公布

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向社会公布。上级机关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由宣传部门负责统筹,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三)事故档案管理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负责收集和保管,应包括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

五、整改评估

(一)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由市安委办组织成立评估核查工作组,明确评估核查工作组负责人,对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重点检查:事故单位落实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在设备设施、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所采取的具体举措和执行情况;事故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有关单位(部门、国有企业)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等落实情况。具体参照《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范指引(试行)》执行。

(二)评估结束后,由组织评估的牵头部门形成评估报告,向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提交,并按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应当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进行区分处理。

(三)评估问题处理。对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政府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进行交办督改;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严肃追责问责;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向属地镇乡(街道)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四)建立健全事故复盘警示“举一反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事故进行剖析,分析本领域共性问题和反复隐患,从管理、技术等方面查找根源,指导行业系统性整改;要督促事发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将“举一反三”排查纳入双重预防机制,建立“排查—分解—整改”的工作链条,明确责任到人。事故复盘警示“举一反三”机制落实情况应纳入整改评估报告中。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自5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