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3-25 16: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调整我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诸暨市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工作。本通知所指青苗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征地范围内的各类粮油作物、蔬菜、养殖水产、花卉苗木和树木。

二、青苗补偿分一次性补偿和迁移补偿。一次性补偿是指一次性货币补偿权利人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青苗损失,主要适用粮食油料作物、蔬菜等常规农作物及养殖水产类补偿;迁移补偿是指对权利人将其所有的位于本次征收范围内的青苗,自行迁移至他处的费用补偿,主要包括苗木的起苗费、运输费、栽种费、后期维护费等迁移基础工作内容的费用。青苗补偿原则上应适用迁移补偿,迁移补偿费应由专业机构参照补偿标准调查、评估确定(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未列入本补偿标准项目分类的青苗可参照分类实施补偿,不得突破补偿标准上限。

三、为加快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征迁进度,征收土地范围内成片种植区域(不包含粮油蔬菜类、养殖水产类)的青苗补偿,可采用包干形式,由属地镇乡(街道)负责据实补偿到位,包干费用一般不得超过20000元/亩。如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规模较大、设施较好,且经依法批准的智慧型农业、创新型农业、园艺基地、特种水产养殖场,其青苗和水产补偿确实难以在包干补偿费用内平衡补偿费用的,由市政府建立审查机制,另行补偿青苗实际迁移费用与包干补偿标准的差额。

四、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项目均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各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青苗补偿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

诸暨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项目

评价指标

补偿标准

树龄或

检测级

合理密度

(株/亩)或覆盖度

亩价(元/亩)

粮油蔬菜类

粮食作物

——


3000

油料作物



3000

蔬菜

——


3000

养殖水产类

鱼(藕)塘

——


4000

蚌塘

——


6000

甲鱼塘



6000

干果类

香榧

D≤10cm

50

≤3000

D11-15cm

45

3000-6000

25

6000-15000

20

≤20000

板栗

1-3年

42

≤3000

4年及以上

40

3000-6000

水果类

葡萄、猕猴桃等

1-3年

60

3000-6000

4年及以上

50

6000-15000

樱桃、杨梅、柿、枇杷、柑桔、柚类等

1-4年

60

3000-6000

5年及以上

50

7000-12000

桃、李、梨、青梅、枣类等

1-3年

60

3000-5000

4年及以上

50

5000-7000

其他经济作物

食用竹

——

1000

5000-7000

茶园

未投产

≥50%

≤3000

已投产

≥90%

3000-6000

其他经济作物

桑园

未投产

≥50%

≤3000

已投产

≥90%

3000-6000

油茶

未投产

≥50%

≤3000

已投产

≥90%

3000-6000

林木类

乔木、毛竹、灌木及野生竹类



≤3000

花卉苗木类

冠型类苗木:
桂花、茶花、海棠和鸡爪槭等灌木苗或矮化型乔木苗

<D5

>200

≤5000

D5-9

200

≤10000

D10-14

120

≤12000

D15-19

60

≤16000

D20-24

45

≤20000

D25-30

30

≤22000

干型类苗木:
香樟、杜英、银杏、沙朴、无患子等阔叶类及松柏类高杆型乔木苗

<Φ5

>200

≤5000

Φ5-9

200

≤12000

Φ10-14

120

≤14000

Φ15-19

60

≤18000

Φ20-24

45

≤22000

Φ25-30

30

≤24000

球型类苗木:
红花檵木、海桐、黄杨、红叶石楠等球状类苗

<P51

>600

≤4000

P51-100

600

≤5000

P101-150

400

≤7000

P151-200

250

≤9000

P≥201

150

≤13000

注:1.“D”为苗木地径、“Φ”为苗木胸径、“P”为球苗蓬径。

       2.具体征收补偿时需结合苗木质量、规格、密度、龄期、价值等综合因素测算补偿费用。

      3.同一种苗木因龄期不一,可以按不同方法就高测算补偿费,但不得超出补偿标准上限。

      4.未达到评价指标下限或超出评价指标上限的,按评估价,参照本补偿标准确定迁移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