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11330681MB0U9573XY/2026-1010636357
- 主题分类: 土地
- 文件编号: 诸政发〔2026〕1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ZJD00-2026-0004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7-28
-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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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土地要素服务保障,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使用范围
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批准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使用范围详见附件1。
二、严格选址要求
临时用地选址要坚持节约集约、科学合理,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
(一)临时用地地类认定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二)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地质勘查、地下管线埋设等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严格限制占用耕地,由国家和省立项的上述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三、规范使用期限和使用规模
(一)使用期限。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从批准之日起算,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能源(含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油气探采合一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使用临时用地,首次申请使用期限不满四年的,用地单位可在使用权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继续使用的申请。申请继续使用的临时用地,应当符合临时用地使用要求、不改变用地位置和批准用途、不扩大用地规模和使用范围、确保完成复垦任务,由具备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年限连续计算,总期限不超过四年。
位置相近、用途相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确需接续使用同一宗或同一宗部分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79号)规定,在复垦期满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接续使用,不纳入违法图斑整改对象。新项目应与原项目做好衔接,明确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重新计算,到期严格落实复垦责任。
(二)规模要求。临时用地规模应根据使用用途的功能特点、建设内容等实际需求,结合主体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工程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省级以上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外,一般建设项目使用的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主体项目批准面积的30%,且单块临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亩;确需超出的,需开展节地论证。建(构)筑物结构原则上不得超过2层。
四、规范审批流程
(一)申请主体。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能源、交通、水利等线性工程项目以及不便设立专项账户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由业主出具委托函后,由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
(二)审批主体。临时用地审批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绍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和审批流程
1.空间适配。临时用地申请人向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意向,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空间适配,结合主体工程项目充分研判耕地保护、城镇布局、土地利用及各类空间制约因素,提供临时用地意向地块。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拟使用地块,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用地预审。
2.用地申请。通过预审的地块,临时用地申请人向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提交审批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
3.受理及审查。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临时用地联合审查机制,依法受理,严格审查。
4.资金保障。经审查通过的临时用地,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在约定银行足额预存复垦(恢复)费用或提供银行保函,土地复垦(恢复)费用标准为耕地25万元/亩,其他农用地10万元/亩,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5万元/亩,且不低于经论证的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银行保函应以独立保函形式出具,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应不短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且担保金额应能确保复垦到位,同时提供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承诺书。申请人在约定银行足额预存复垦费用的须提供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资金监管协议。土地复垦(恢复)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5.审批及批准书发放。对不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书;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绍兴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书。
6.备案公示。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在诸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五、有序推进用后复垦
(一)复垦要求。临时用地申请人为土地复垦义务人。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恢复)协议约定,将临时用地恢复原地类或可供利用状态,最长不超过一年。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可以相应延长复垦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或复垦期限内已完成农用地转用的,不再进行复垦,但应按照建设用地标准恢复,退回相关土地复垦费用。
(二)落实复垦责任。临时用地复垦及验收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复垦义务人超期一年以上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属地镇乡(街道)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按照复垦方案代为组织复垦,若涉及两个及以上镇乡(街道)的,则由用地面积较大的镇乡(街道)牵头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中支取或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索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承担。
(三)规范复垦验收。达到复垦标准后,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属地镇乡(街道)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严格验收,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土地复垦验收合格意见书。其中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由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属地镇乡(街道)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垦义务人凭验收合格意见书申请办理退还预存复垦费或解除银行保函。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验收资料等上传至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六、严格巡查和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临时用地监管以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镇乡(街道)联合监管的形式执行。监督用地单位依法使用,严格按照审批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如期履行复垦义务和恢复责任。诸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批后现场检查、复垦预警督促等监管工作,重点检查超面积(范围)占地、改变批准用途使用、到期仍继续使用或未实施复垦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限期纠正或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属地镇乡(街道)要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用地放样、落实“挂牌施工”及日常监督工作。
(二)健全联动机制。加强临时用地管理与耕地保护、土地执法、变更调查、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和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生态环境和属地镇乡(街道)等部门工作的协同配合,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纳入“耕地智保”、“田长制”监管和后续耕地保护执法;临时用地超批准范围使用、未批先用、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逾期不恢复、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土地执法监察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临时用地违法占用林地、破坏农田水利设施、使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等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形成部门合力。
七、推进数字化管理。
推进临时用地管理数字化改革,建设“浙地智用”临时用地全链智治子场景,临时用地选址、审批、监管均通过全链智治子场景实施,强化临时用地全生命周期监测管控,全面提升我市临时用地规范化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原诸土资〔2015〕13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2.临时用地审批材料清单
3.临时用地申请表
4.临时用地现场踏勘表
5.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6.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评审表
7.临时用地批准书
8.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9.临时使用土地复垦(恢复)协议
10.权属证明及承包权人同意流转签字表
11.公示
12.承诺书
13.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资金监管协议
14.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放样单
诸暨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序号 | 使用范围 |
1 |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
2 | 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地热、矿泉水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
3 | 考古、文物保护等临时性文物保护设施、工地安全设施、后勤设施使用的土地。 |
4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 |
附件2
临时用地审批材料清单
(1)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资料。
(2)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土地权属证明资料。
(3)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提供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其他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于矿产资源勘查的,提供探矿权许可证(或勘查项目任务书、勘查委托合同)。
(4)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供土地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协议。涉及耕地的,应提供选址说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还应出具不可避让论证等书面意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提供土地恢复协议。
(5)相关部门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湿地、自然保护地、粮食功能区等,应当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批结果。临时占用林地的,按《浙江省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25〕29号)的规定执行。
(6)相关图件资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及电子文件;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实地踏勘表(存在未批先用的,需按规定处置到位)。
(7)临时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及做好地质灾害防护工作承诺书。
(8)临时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应一并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审查意见。
(9)临时用地规模超过规模限制的,应提供节地论证材料。
(10)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附件3
临时用地申请表
申请单位 | (盖章) | |||
项目名称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
主体工程用地批准文件 | 主体工程立项批准文件 | |||
用地面积 | 用 途 | |||
土地坐落 | 使用期限 | |||
土方是否外运 | £外运 □不外运 | |||
用 地 面 积 | 合 计 | 平方米 | 养殖水面 | 平方米 |
耕 地 | 平方米 | 其他农用地 | 平方米 | |
园 地 | 平方米 | 建设用地 | 平方米 | |
林 地 | 平方米 | 未利用地 | 平方米 | |
土地权利人 意 见 | 面积准确,权属无争议,同意使用。 签字 : 土地所有者(公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所 意见 | 签字 : 自然资源所(公章)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 意见 | 签字 : 乡镇(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临时用地现场踏勘表
项目名称 | |
用地单位 | |
用地坐落 | |
现场踏勘 记录 | 描述现场,未发现违法用地行为(附现场照片) 踏勘人(签名:不少于2名) 自然资源所: 执法监察科: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章) |
备注 |
附件5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
面积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
用地单位 | |||||||
方案编制单位名称 | |||||||
项目用地面积 | 农用地 | 其中耕地 | |||||
面积 | 平均等级 | ||||||
专 家评审 结论 |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签 名 | ||
自资源 和规划 局审 核 意见 | 签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6
永久基本农田选址评审表
面积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 ||||||
用地单位 | ||||||
方案编制单位 | ||||||
申请用地面积 | 合 计 | 其中耕地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专 家评审 结论 | 专家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评 审 专 家 名 单 | 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联系电话 | 签 名 | |
自资源 和规划 局审 核 意见 | 签字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附件7
临时用地批准书
诸市自然资规临字〔202 〕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本项临时用地经批准,准予临时使用。
用地单位 | ||||
项目名称 | ||||
土地位置 | ||||
批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耕 地 | 其 他 农用地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建设用地 | |||
园 地 | 未利用地 | |||
林 地 | 合 计 | |||
批准使用 期限 | 自202 年 月 日起至202 年 月 日止。 | |||
使用要求 | 1. 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在上述批准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2. 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按规定进行表土剥离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3.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4. 应当自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 年 月 日
附件8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甲方:(用地单位)
乙方:(土地所有者)
甲方因需要,在施工期间拟使用位于镇村处集体(国有)土地一处,作为等临时使用。现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用地面积平方米(折合亩),其中耕地等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平方米,未利用地平方米。
二、用地范围(见附图),已经双方确认。
东 至: 南 至:
西 至: 北 至:
三、使用期限为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即____年__月__日起到即____年__月__日止。使用期内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地上建筑物。
四、甲方在使用乙方土地期间,合计需向乙方缴纳使用费____元,使用费在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使用期满后,须重新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期满后不再使用的,由甲方负责恢复原状。
五、使用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若需要改变用途的,须提前一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待原批准部门审核后,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六、甲方不按协议第三款规定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的,不按审批用途使用土地的,或期满后不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原状的,乙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地上建筑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见证机关各一份。
甲 方: (盖章)
代 表:
乙 方: (盖章)
代 表:
年 月 日
附件9
临时使用土地复垦(恢复)协议
甲方: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乙方:(用地单位)
丙方:(属地乡镇、街道)
第一条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施工期间使用位于诸暨市乡镇(街道)村的土地,作为材料堆场等临时使用,土地总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其中耕地等农用地平方米,建设用地为平方米,未利用土地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协议附图所示,附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至____年__月__日止。使用期内因国家、集体建设或其他原因需要,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条件拆除地上建筑物。
第四条 乙方已按规定预存了元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承诺:
1、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土地使用期满后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2、按照《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组织施工,承担土地复垦费用,恢复土地种植条件,至通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如未按《土地复垦协议》约定按时复垦,由丙方代为组织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复垦费用中支出,支付给复垦任务承担单位。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3、负责拆除建筑物、处理建筑物及土地复垦中的一切安全工作,承担安全及事故责任。
第五条 甲方应按时移交土地,不得影响、阻扰乙方使用。
第六条 乙方提前终止使用临时用地时,在乙方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后,本协议终止履行。
第七条 使用期满后,乙方不按期复垦和期满后不按时退还土地或未经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乙方预存复垦费用予以没收,用于土地复垦。
第八条 乙方对临时用地完成复垦整治、恢复原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及时退还预存复垦费用。
第九条 本协议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协议约定内容。
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约定后作为协议附件。本协议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各二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签订日期:202 年 月 日
附件10
权 属 证 明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经实地调查,临时用地项目临时使用诸暨市镇村集体土地亩,该土地权属属于诸暨市镇村委集体所有,涉及承包流转户分别为、、等户,已先征得承包权人同意,并已于年月日经村两委会讨论同意,权属无争议,特此证明。
附:承包权人同意使用签字表
诸暨市镇村(盖章)
202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镇(街道)
202 年 月 日
承包权人同意流转签字表
序号 | 承包权人姓名 | 流转土地面积(亩) | 同意使用确认签字 |
合计 | |||
注:承包权人涉及流转土地面积合计应与临时用地项目使用对应村集体土地面积一致。
附件11
公 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临时用地审批有关规定,因需要,要求使用本村处土地,经村二委会初步讨论,拟同意用地;先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村民如有异议,请在3天内向村、镇(乡)街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逾期将上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
用地单位 | 用地坐落 | 用地面积 | 用途 | 用地范围 | |||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
附:用地范围图
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12
承 诺 书
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我司因办理项目临时用地需要预存相应的复垦费用,根据已经备案的复垦方案,我司需预存万元复垦费用。根据银行担保,出具万元保函提供贵局,用于该临时用地复垦费用,有效期至年月 日。
我司承诺,在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内复垦完毕,在保函有效期最后三天内仍未复垦到位,贵局可按程序向银行支取担保费用。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
日期:年月日
银行意见: 盖章:
日期:年月日
附件13
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资金监管协议
编号: 号
甲方:诸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丙方: 银行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丁方:乡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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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项目顺利进行,落实土地复垦(恢复)责任,确保复垦(恢复)资金预存到位,甲方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 号)文件相关规定,由乙方按规定在丙方开户的账内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为明确各方责任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一、定义
(一)本协议中的“复垦(恢复)费 ”是指:乙方用于临时用地复垦恢复)的费用。
(二)本协议中的“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监管”是指:甲方在乙方完成复垦(恢复)并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乙方经甲方同意提取的土地复垦(恢复)资金。
(三)资金使用四签制度是指经甲乙丙丁四方指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乙方才能使用监管资金的制度。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省级、县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乙方在丙方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开户、管理业务。
(二)依照本协议相关要求,尽职审查乙方提交的资金支付依据材料,严格监督乙方的专项资金使用。
(三)丙方应在乙方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回执及土地复垦(恢复)资金情况。
(四)乙方不履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或复垦(恢复)验收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将乙方冻结资金中的土地复垦(恢复)费转化为土地复垦(恢复)费用,由甲方出具书面支付指令,丙方于 7 个工作 日内无条件(不受四签制度约束)将款项支付给甲方指定单位和账户,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承诺在丙方开设土地复垦(恢复)费监管专户(账号 ),资金全部存入该监管专户,通过该专户进行结算,并接受甲方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二)上述专户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用于本项目外的其他用途。严格按照本协议要求提供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资金支付依据材料,办理有关支付手续。
(三)乙方按照土地复垦(恢复)方案或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恢复)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可凭甲方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向丙方申请解除本临时用地冻结的土地复垦(恢复)费。乙方未履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的,冻结的土地复垦(恢复)费由甲方按规定处置。
(四)资金监管的土地复垦(恢复) 费所产生的利息归乙方所有,该利息不受本协议的监管,乙方可正常使用。
(五)乙方同意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四签 ”制度,即必须经甲乙丙丁四方指定代表人签字后,同时提供资金支付依据资料,才能对外支付款项,特殊情况除外。
四、丙方应切实履行资金监管职责,确保资金安全,按规定拨付资金,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向乙方支付使用已冻结的土地复垦(恢复)资金,否则由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丁方应加强对乙方的管理,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行法定义务,按要求做好代为复垦(恢复)工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四方协商解决,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因违反协议内容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由四方协调解决。如协商不成,四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自四方共同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至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失效。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由四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丙方(盖章) | 丁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4
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放样单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
用地位置 | 审批面积 | ||
批准文号 | |||
项目界址点 不够可另附页 | |||
放样责任单位 | 签字: | 盖章 | |
土地所有者 | 签字: | 盖章 | |
自然资源所 | 签字: | 盖章 | |
镇乡街道 | 签字: |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