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4 15:4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诸暨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项目资金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移〔2020〕1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浙财社〔2021〕33号)以及上级有关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标准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等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项目全程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负总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工程项目监管工作。

第五条 镇乡(街道)承担监管督查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摸排、立项以及标前、标中、标后的管理与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承担督促指导主体责任,负责专项资金补助计划拟制、业务指导、报账资料验审等工作,同时负责专项资金账目监管、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清缴等工作。

第七条 市级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助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 资金分配实行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

第九条 全市镇乡(街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如下:A类(移民人口3000人以上),不超过250万元;B类(移民人口1000人至3000人),不超过200万元;C类(移民人口300人至1000人),不超过150万元;D类(移民人口300人以下),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镇乡(街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镇乡(街道)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将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标准,降低一档执行,为期一年(若D类镇乡<街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将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未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项目申报的;申报的项目因谋划质量不高、前期工作不充分等原因,经市民政局现场踏勘后未予通过,致使申报任务未完成的;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三个月内无实质性进展的。


第四章 项目分类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单个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如确需提高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的,由项目所在镇乡(街道)提出辖区资金统筹使用申请,经市民政局研究同意后实施。主要包括:移民可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农业生产设施建设项目;交通、供电、供水、通信及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教育项目;以及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单个项目的总投资不低于8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招标合同价的90%,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全市每年可在移民人数分布1000人以上的镇乡(街道)范围内,择优确定1-2个重点项目,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事前承诺制,在实施计划下达后,须当年完成竣工验收和市级资料验审。

第十四条 申报。各镇乡(街道)根据资金(项目)分配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申报。申报时,项目村(社区)应提供以下材料:《诸暨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村两委决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前置审批(核准)文件、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或预算报告)、产权收益分配方案等。

第十五条 评审。一般项目由镇乡(街道)负责评审,市民政局根据各镇乡(街道)评审后上报的名单,通过现场踏勘、好中选优的方式提出实施建议,并进行审核汇总。重点项目由市民政局负责评审,必要时可邀请市级相关部门代表或行业领域专家共同参与。

第十六条 储备与实施。评审结果经市民政局研究通过并报上级业务部门备案后,项目储备计划将下达至镇乡(街道)。项目村(社区)、镇乡(街道)须严格依照规定程序与要求,规范开展决策申报、预算编审、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管等工作。重点项目应当按照程序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同时应由市民政局、镇乡(街道)、项目村(社区)和施工单位共同签署资金监管协议,作为施工合同的补充。待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市民政局根据资金总量,对已储备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与择优筛选,形成资金安排方案,经市民政局研究通过后,向镇乡(街道)下达实施计划。列入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当年度无法完成竣工验收的,所涉专项资金经市民政局研究决定,可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由村(社区)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以下简称“自验”),镇乡(街道)须派员(职能线办人员、驻村干部)参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共同参加。自验合格后,项目村(社区)须填写《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其中,道路、桥梁、房屋建造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程,除需专业监理机构出具监理报告外,还须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意见。镇乡(街道)应督促项目村(社区)及时整理验收资料并上报至市民政局审核。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实行县级报账制,由市民政局直接拨付至承建企业(项目最终收款人)。如涉及产权购买、土地招拍挂等资金支付,可直接支付至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项目资金拨付,拨付金额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90%。待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且通过市级验审后,由市民政局办理报账手续,支付剩余补助资金。一般项目的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结算审定价。

第二十条 针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为缓解项目村(社区)的阶段性资金压力、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可依据有效施工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与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进度款。申请进度款时,项目村(社区)需提交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镇乡(街道)及村务监督委员会共同确认的工程进度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经市民政局研究通过后,凭发票分期拨付补助资金,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项目补助资金总额的9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村(社区)应及时向市民政局报送项目资料,经核定后提交报账申请,市民政局审查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程序完成报账并支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村(社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将审计决算报告报送至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因建设需要,由项目村通过合法公开程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经市民政局研究通过后,可依据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情况,先行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金额以市民政局决定为准,但该重点项目最终补助金额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强化现场指导与定期检查。镇乡(街道)需落实专人负责,并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督促做好完工后的资产登记、权益分配、建后管护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报账完成后,市民政局应以项目为单位,依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并归档项目资料和报账资料,建立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概不予报账:

(一)未列入项目实施计划或实施计划被调整取消的;

(二)未按规定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资料不完整的;

(三)竣工验收未达标的;

(四)其他违反本细则或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重点项目在进度款拨付过程中,经核实存在虚报工程量、伪造验收资料等骗取资金行为的,或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项目停工超过约定时限、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整改,造成资金损失或项目无法继续推进的,已拨付的资金应当依法追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水利部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后期扶持重点项目、浙江省水库移民共同富裕项目及同级别项目,参照重点项目有关规定执行。该类项目涉及的补助资金由上级直接下达至具体项目,不纳入本市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总额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5月31日起施行。原诸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诸暨市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诸民〔2022〕49号)同时废止。